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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霸王条款被判违约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3日01:22 京华时报

  要求业主先签字后拿钥匙

  本报讯(记者邹桂通讯员车苗苗)开发商要求先签合同,交纳物业费后才能验房,谢先生却坚持先验房再签字,双方发生争执以致房屋未能交付。记者昨天获悉,市二中院终审认定开发商违约,每日应按购房款万分之五的标准,赔偿延期交房违约金。

  今年1月1日,谢先生购买了新世界家园二期的一套厨卫精装修房屋,并交纳了全部购房款120余万元。但当谢先生按约定时间去办理入住手续时,开发商却突然提出要先签订《结算变更协议》、《交接入住确认表》和《物业管理合同》并交纳物业管理费才能办理验房和房屋交付手续。谢先生坚持先验房后签字,双方发生争执,房屋也未能交付。为此,谢先生将开发商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商支付延期交房违约金。

  开发商认为房屋经竣工验收已经具备交付条件,但交付房屋应先签字交费才能拿钥匙验房入住,谢先生至今未收房是他自己违约所致。

  法院终审认定,房产开发公司出售的房屋在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后,进行验收交接时,开发商应当出示相关证明文件。法官说,崇裕房地产公司要求谢先生先办理结算、签订物业管理合同交纳物业费,没有合同及法律依据,属于霸王条款。另外,精装修也不属于竣工验收范围,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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