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律政司司长申请重查女模彭楚盈死因(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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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3日02:05 信息时报 | |||||||||
彭楚盈死于家中身首异处,被发现时已变白骨。 1999年10月7日,警方在华德大厦发现彭楚盈尸骸,带走化验调查。(资料图片) 黄仁龙认为就彭楚盈命案召开死因研讯,符合公众利益。 彭楚盈命案事件簿。 香港消息 失踪多年的模特儿彭楚盈,她的腐尸于1999年被发现横陈在前政务司司长陈方安生胞兄方曼生名下物业。6年来警方两度调查,彭楚盈虽被列为死因不明,死因裁判庭却也两度决定不召开死因研讯,但新上任的律政司司长黄仁龙前天却推翻死因裁判庭的决定,根据法例向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申请下令就彭楚盈案进行死因研讯,为该条例生效以来,首宗律政司申请进行死因研讯个案,彭楚盈案有望水落石出。
黄仁龙解释,考虑到所有警方报告、证人口供、有关法例和死因裁判官的理由后,决定根据死因裁判官条例第504章第20条,向原讼法庭申请下令就1999年在油麻地一单位内发现彭楚盈遗骨一事召开死因研讯。 黄仁龙:决定符合公众利益 黄仁龙表示,由死因裁判官去调查彭楚盈的死因是符合公众利益,而进行死因研讯是适当的途径。有关部门已通知彭楚盈家人,希望最迟在本月底可将申请文件交到法庭处理,尽快展开研讯。由于事件已进入研讯阶段,故他不可再作详细评论。 律政司发言人补充,由于死因裁判官已决定不进行研讯,现阶段最适当的做法是邀请原讼法庭指令进行研讯。有关条例容许有适当利害关系的人(例如死者的家属)或律政司司长,要求原讼法庭下令就有关的死亡个案进行死因研讯。 警方发言人说,尊重律政司的决定。 一个月后确定是否召开研讯 法律界人士相信,待律政司将申请文件交到法庭后,原讼法庭最快可于一个月后召开研讯,决定是否接纳其申请。 律政司发言人解释,《死因裁判官条例》第20条比较适合目前情况。有法律界人士对此指出,黄仁龙根据《条例》第20条,要求原讼庭法官决定是否应该召开死因研讯;但事实上,《条例》第16条就已赋予律政司司长权力,可以直接要求死因裁判官召开死因研讯。 彭失踪4年毙命方曼生寓所 事件的背景要追溯到1995年,曾与方曼生同居的模特儿彭楚盈突然失踪,直至1999年10月,彭楚盈被发现倒毙在方曼生名下位于油麻地的华德大厦单位内,只剩下骸骨。她当时身首异处,头颅则在垃圾桶,估计死去已有4年多。 警方当年调查后,把案件列为“死因不明”处理,认为案件无可疑之处,向死因裁判庭提交报告后结案;死因裁判官也决定不对事件进行死因聆讯。但死者的母亲和两名姊妹多年来,一直指彭楚盈死因有可疑。直至今年6月份,彭的家属要求司法复核,重新召开死因庭。案件由西九龙重案组接手处理,其后警方更罕有地重新调查这宗6年前揭发的命案,并交由警方有组织罪案及三合会调查科(俗称O记)重新展开调查。O记先后与多名和案件有关人士会面听取口供,包括方曼生、彭的母亲及妹妹,以及彭楚盈生前的多名男性友人,至今年9月将报告送交死因庭。死因裁判庭再次研究警方的报告后,第二次决定不召开死因研讯。 死因裁判官条例 律政司司长黄仁龙罕有的引用《死因裁判官条例》,要求香港高等法院命令重新召开彭楚盈的死因研讯,他说,由死因裁判官调查彭的死因,符合“公众利益”。 第16条: 如律政司司长要求就某人的死亡进行研讯,死因裁判官须进行该研讯。 第20条: (1)凡有适当利害关系的人或律政司司长在公开法庭上提出申请,而原讼法庭信纳 a死因裁判官没有进行应予进行的研讯;则原讼法庭可命令就有关的死亡个案进行研讯,倘若已进行研讯,则原讼法庭可推翻死因裁判官或陪审团在该研讯所作出的裁判。 彭氏姊妹深受感动 希望可以“还我们一个清白” 彭楚盈的两个同胞姊妹,获悉新任律政司拍板申请开庭,研判彭的死因后,不禁喜出望外,彭姊更表示开心感动,认为多年来的努力没有白费,不介意死因法庭最终裁决,只求事件水落石出,还她们一个清白,假如可以在法庭上与方曼生对质,她会当面质问他为何对事件诸多隐瞒。 彭楚盈胞姊前晚召开记者会,不断感激黄仁龙大公无私的帮助。她眼泛泪光说:“消息很突然,我们都觉得很惊讶,原本还打算草拟信件给黄仁龙,怎知他刚上任就为彭楚盈申冤,我们会尽量配合律政司工作,为开庭做好准备。这么多年来家人心中的悲凄,不是外人可以了解的!” 彭姊对方曼生充满怨恨,她说:“一个亭亭玉立的女孩子18岁跟一个男人,跟到只剩一副白骨,假如法庭需要她出庭作供,她一定出席,若有机会在庭上与方曼生对质,她会当面质问方曼生,为什么拒绝承认与彭楚盈相识?彭楚盈死后,他曾出入案发现场,为什么没有发现彭的尸体? 方曼生回应称,彭氏姊妹令他忍无可忍。他指出,有人向他勒索金钱不果便利用传媒抹黑,以往他没有报警,但现在他有责任站出来,方更声言已有证据在手,待与律师商量后不排除报警求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