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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妻出走上门女婿获退彩礼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3日03:33 重庆晨报

  男子秦某与陈某于2001年经人介绍确立恋爱关系,次年2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秦某做了“倒插门女婿”,到陈某家生活。由于双方婚姻系父母包办,并无感情,婚后第8天,陈某即离家出走,与秦某分居至今,未生育小孩,双方也没任何联系,无共同财产、共同债务。双方均表示同意离婚。秦某告上法庭,要求岳父母返还给付他当初支付的彩礼5000元。

  近日,忠县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婚姻系父母包办,婚后双方未能同居生活,被
告即离家出走,双方均同意离婚,故予以支持离婚。由于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确未能共同生活,被告依法应当返还原告彩礼5000元。

  重庆智圆律师事务所葛春喜律师点评:法院判决是合理的。因为双方结婚后并没有同居,过夫妻生活。如果夫妻二人登记结婚后又同居了,那么彩金就应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原告不应要求被告再返还彩金。除非男方支付彩金后,生活困难,法院可以要求女方返还全部或部分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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