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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人做媒不成退1820元介绍费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3日03:33 重庆晨报

  武隆县人陈某43岁还未成家。今年4月,他与张某协商,由张某在其老家四川省西昌帮助其介绍对象。经双方协商,由陈某先行支付给张某720元,如介绍成功则作为张某的报酬,如介绍不成功则退还。

  5月,张某要陈某增加1100元介绍费,陈照办。但是,张收受了1820元后,并没有履行约定为陈某介绍对象。陈想索回这笔钱。张某认为,这笔钱属于办理委托事项的合理支出
,已用在介绍的过程中,只是没有成功,因此不应退还。

  武隆县法院审理认为,陈委托张介绍对象并给付报酬,符合委托合同的特征,双方已建立委托合同关系。约定“如介绍不成功则退费”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认可。最后判决张某退还不当得利1820元。

  重庆智圆律师事务所刘红旭点评:这是一个附加条件的委托合同。如果当初两人没有约定“如介绍不成功则退还”,那么,陈应支付介绍活动产生的正常费用,如交通费、通信费等。而双方有约在先,张就应全额退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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