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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小区丢车能否找物管索赔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3日06:56 南京报业网-南京日报

  【南京日报报道】 (记者谈洁) 昨天,由费彝民基金会资助的“第七届费彝民法学论坛”在宁召开,来自北大、清华、南大等高校的专家学者,就物权法草案和公民私有财产保护等热点话题展开了热议。

  小区丢车到底谁担责

  私家车停在小区里丢了,该由谁担责?是物管公司赔,还是业主自认倒霉?专家指出,因为小区道路权属不明确,业主丢了车未必能获得物管公司的赔偿。

  南大法学院教授邱鹭风分析说,现在很多小区都把公共道路划为了停车位,业主停车每月需交一定的费用。但由于小区道路的所有权归谁没有明确界定,所以丢车后极易产生纠纷。

  她说,物管和业主的关系可有3种理解:一是租赁,即车位是物管公司租给你的,好像房客丢了东西房主不负责一样,业主丢了车也与物管无关;二是物业管理关系,只要物管能提供证明有巡逻和交接班制度,是有序管理,对在巡逻间隙发生的丢车事件也不负责任;三是保管关系,小区道路(车位)作为业主的公共财产,交钱委托物管保管,那么丢了车就是物管的过错。

  邱鹭风建议,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小区业主委员会不妨起草一个保管合同,共同签字,与物管确立保管关系,一旦发生丢车事件,便可找物管索赔。

  邻居间应有“容忍义务”

  同在一个小区,邻里纠纷难以避免,各种诉讼更是呈直线上升趋势。对此,专家指出,滥用诉权不值得提倡,公民之间还应有个“容忍义务”。

  南大法学院副院长李友根打了个比方。如果邻居家的钢琴声影响了你的休息、学习,只要噪音控制在国家环保标准之内,如45分贝以下,是可以承受的,你就该容忍。邱鹭风也举了较为普遍的例子。比如邻居家盖房子,下水道必须和你家连通,你即使不愿意,也不能阻拦。还有阳光权的问题,前面起的楼房挡住了自家的阳光,但如果这幢房子符合间距标准,就算使你家一天的日照时间短了,你也只能容忍,而不应诉诸法律。

  李友根指出,这就是相邻关系中的容忍义务。因为人与人之间利益冲突是必然存在的,具有普遍性,对于合理范围内的损害,公民有义务去包容,而不应滥用法律。

  对公民私权应设限

  近年来,关于公共利益和居民私权的矛盾冲突时有发生。比如拆迁、由于规划变更导致住房环境变差、价格下跌等等。对此,与会专家认为,过分强调公民私权不利于城市发展。

  南大住宅政策与不动产法研究中心主任金俭认为,当公权侵犯到私权时,给予补偿是必要的。但是另一方面,过分强调公民的私权,也不利于城市交通、绿化等公共利益的发展,因此对私权也应有合理的限制。(编辑暴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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