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伶港欠货款成被告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3日13:00 新闻晚报 | |||||||||
晚报讯上海达伶港管理有限公司因拖欠货款被告上法庭,卢湾法院近日审理了此案。当时,达伶港管理有限公司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法院作出缺席判决,判达伶港支付货款人民币81890元。 慈溪市杭州湾王府井食品厂的应某诉称,他近年来一直向达伶港供应调味品党山泡椒。自2003年至今,达伶港累计欠他货款人民币81890元。2005年2月,达伶港工作人员向他
法院认为,支付价款是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基本义务。本案中原告已按约将货物送至被告处,双方对价款也有约定,故被告理应支付货款。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有据,法院应予支持。据此,判决如下:上海达伶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应某货款人民币8189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