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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名中国人在伊拉克被绑事件三蛇头获罪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3日19:35 东南快报

  本报讯近日,平潭县法院对非法介绍有关人员到伊拉克务工而导致发生“七名中国人被伊拉克武装分子绑架事件”(本报2005年9月11日曾报道)的李良英、李桂武、张祖忠三名被告人涉嫌非法经营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李良英、李桂武有期徒刑四年,并各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判处张祖忠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2月中旬,郑某(批捕在逃)在了解到可由约旦转道进入伊拉
克后,在平潭县城关及一些乡镇张贴广告,以盈利为目的,介绍他人去伊拉克务工。后共有十多人陆续来“报名”去伊拉克,郑某与他们约定:包括各项费用在内,每人总费用人民币23800元,且应先预交押金2000元。之后,郑某向上述人员收取护照、二寸相片及身份证复印件用于办理到约旦的签证。上述人员中魏某等六人系被告人李良英介绍给郑某。

  郑某与被告人李良英、李桂武约定:李良英每介绍一人向郑某收取介绍费人民币2000元,务工人员应当由已在

伊拉克境内的被告人李桂武到约旦接应到伊拉克,郑某应支付被告人李桂武接运费每人人民币3500元。被告人张祖忠以盈利为目的,通过北京某公司为魏某等人代办了赴约旦的签证,又应郑某要求为上述人员代购了从厦门到约旦的往返飞机票,向郑某收取代办签证及购买机票等费用每人人民币12000元。

  由于伊拉克局势紧张,上述“报名”人员中只有被告人李良英介绍的魏某等五人,由厦门乘飞机前往约旦。被告人李桂武同林某从伊拉克以800美元的价格雇了一辆汽车前往约旦接运。同年4月11日,在途经伊拉克境内某处时,上述七人被武装分子劫持。

  法院认为,三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批准非法从事出入境中介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记者 梅娟 通讯员 陈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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