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内购物存包失窃打官司索赔被驳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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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4日05:25 今日早报 | |||||||||
通讯员夏剑本报记者陈洋根 到路边服饰店购物,将装有巨款的包交由店员代为保管,不料一转眼包不翼而飞,杭州杨女士于是以店方没尽到保管义务为由,将服饰店主告上法院,索赔17557.8元。 没想到,昨天法院以杨女士要求服饰店主赔偿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法律依据为由
小包委托店员保管不料失踪 杨女士说,去年11月17上午,她到武林广场由被告开设的服饰店买包时,因试包需要,将随身携带的装有现金、手机、银行卡等物的包委托店员保管,在得到店员的确认同意后,她将包交给店员,并开始试店内的包,不料一转眼自己的包就不翼而飞。 为证明自己的说法,杨女士当庭出示了事发后报案和向消协的投诉记录,事发当天上午从银行取款13100元的凭证、手机遗失后补卡手续证明,另外还有电话通话记录一份从另一角度证明自己手机被偷。 店方承认有存包但不愿担责 服饰店的店员承认事发当天杨女士确实有委托代保管包,但店方辩称对于包内的财物并不清楚,而且杨女士与店员素不相识,店员也没有替顾客保管包的约定或义务,杨女士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包内的财物究竟有多少,既使包内有很多财物按常理也不能交给素不相识的人保管。 保管合同成立但法院判不用赔 法院审理后认为,杨女士在服饰店内购物,委托店员保管随身携带的包,经店员同意后交由店员保管,双方保管合同成立。 法院据此认为,杨女士与服饰店的保管合同是无偿合同,杨女士的包丢失是失窃造成,服饰店店员并不存在重大过失,因此不用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杨女士提供的案件回执单及向消协等部门投诉(举报)记录所记载的失窃物品,均是杨女士在财物失窃后的单方陈述,不能证明失窃时包内财物的价值,因此驳回杨女士的诉讼请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