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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屠宰厂诉政府部门行政不作为案重新开庭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4日08:53 华商网-华商晨报

  晨报盘锦讯(记者王辉)盘锦腾翔畜禽定点屠宰加工厂(以下简称“腾翔厂”)认为政府职能部门管理不到位,导致牛肉市场混乱,于是以“行政不作为”将其告上法庭。

  11月10日,因原告律师提出异议,盘锦双台子区法院重新开庭审理此案。

  被告换掉原为法官的代理人

  10月21日,腾翔厂厂长于永江起诉双台子区动物防疫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动监站”)和双台子区农村经济发展局(以下简称“农发局”)一案,在盘锦双台子区法院开庭审理。

  休庭后,腾翔厂代理律师王振华获悉,为农发局进行辩护的诉讼代理人尹春开是双台子区法院原法官(系民事庭原副庭长)。对此,他向该院提出异议,要求重新开庭审理。

  11月10日,双台子区法院重新开庭审理此案,在这次庭审现场,记者并没看到尹春开,为被告进行辩护的是两名女士。

  三大问题成庭辩焦点

  焦点一:诉讼主体是否错误?农发局:当初与腾翔厂签订的购厂《协议书》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腾翔厂如果有异议应当提起民事诉讼,而不是行政诉讼。

  腾翔厂:双方签订的《协议书》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合同,而是一份行政合同。《协议书》中规定“必须经营鸡、牛、羊的屠宰”,这个规定不仅是于永江购买的条件,也是对其经营方式的限制,其目的是想达到“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的管理目标。如果是民事合同,那么,平等主体的一方无权规定另一方必须经营什么或者不得做什么。

  焦点二:被告的职权范围?是否履行了法定职责?作为第一被告的农发局强调该局不是私屠滥宰的管理主体,其管理部门应是盘锦市商业局。作为第二被告的动监站指出,该站只负责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并且对市场上的牛肉已经实施了监督检疫。

  王振华说,各项规定足以证明农发局应该管理牛肉市场。但是,动监站没有按照规定对动物产品进行检疫,没有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农发局负有不可推卸的监督管理责任。

  焦点三:腾翔厂的损失与被告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农发局认为,腾翔厂无牛、羊可宰,是市场竞争的结果,是经营方式出现了问题,与其行政管理无关。

  动监站则称,腾翔厂从未向该站举报私屠滥宰的业户,因此,称该站行政不作为是欺人之谈,对此导致的经济损失一概不予赔偿。

  王振华认为,于永江在购买腾翔厂时,与农发局签订的《协议书》中规定:“必须经营鸡、牛、羊的屠宰”,而鸡、牛、羊的屠宰是通过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和管理方来实现的。由于农发局未履行监督职责,使腾翔厂没有牛、羊屠宰业务,从而给其造成经济损失。

  王振华还提出,由于行政合同是行政主体通过合同的方式实现管理目的,因此,非行政主体一方的业务是以行政主体履行职责为前提条件的。在这种管理关系中,如果行政主体不履行其职责,那么,对方的业务就无以为继。在这起案件中,正是由于被告没有履行职责,直接导致原告蒙受损失。

  当日,此案没有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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