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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高院副院长吕忠梅:司法改革的目标是公正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4日12:17 第一财经日报

  本报记者 田享华/发自上海

  吕忠梅既是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武汉大学的教授,同时也是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副院长,作为法律家,她又把她的理论、理念贯彻在司法实践当中。这次就司法改革的话题,《第一财经日报》对其进行了专访。

  《第一财经日报》:目前全国的基层法院系统经费状况如何?司法改革最核心的问题是经费保障吗?

  吕忠梅:全国基层法院系统的经费不是单纯的“短缺”,而是“不平衡”。这是由基层法院经费由地方财政负担造成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自然就造成了法院经费的不平衡。东南地区省市的不少基层法院并不缺经费,情况比中西部地区要好得多。

  司法改革的一个重要问题是经费保障体制的改革,现在大方向是地方法院的经费由省级财政和中央财政统一负担。它是一个重要问题,但不是最核心的问题。司法改革的目标是公正,核心问题是司法权的统一性,这既要求法律制度上的统一,也要求法律实施上的统一,统一性是保持公正的必要条件。

  《第一财经日报》:要求司法权的统一性,是不是也涉及到拒绝行政权的干预?

  吕忠梅:根据我国宪法,司法权和行政权是两种并列的权力,但建国后,我们的法院设置是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地方法院,同时在人事和经费上都由地方管辖,这种制度安排使司法权很难与行政权相对隔离。

  但是,司法要保证权威性和公正性,又必然要求它远离行政权,市场经济越来越发达,司法审查的范围日益扩大,“民告官”的行政诉讼也越多,在司法权和行政权之间建立“隔离带”是非常重要的,淡化这二者之间的经济联系就是实现这种隔离的一个好办法。

  我们应该明白,中国是一个法制统一国家,“地方法院”不是“地方的法院”,而这种统一需要合理的制度安排来实现,包括通过中央财政统一拨付法院经费才会使得“地方法院”的国家属性得以保障。

  《第一财经日报》:基层法院的经费短缺或者不平衡在您所在的湖北省情况如何?它的后果是什么?

  吕忠梅:湖北省基层法院经费原来也存在较大的短缺,有些地方财政按基层法院“人头费”每年2400元拨款,其余经费靠法院自己解决,财政经费平均每个月200元,相比发达地区的基层院,差别达十几倍或数十倍。但是这个问题已经引起了高度重视,在湖北省级财政近年稳步增长的情况下,从今年开始对基层法院人均经费不足1万元的,给予补足到1万元,但是这个数额算下来还是偏少。

  作为中部地区,比经费问题更严重的是缺法官,在有的基层法院,已经没有了35岁以下的工作人员,也没有一个参加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年轻人;还有的法院是参加司法考试资格的人考取一个走一个,要么改行做律师,要么到东南沿海城市继续做法官。

  《第一财经日报》:这可能是一个悖论,大量的法学院毕业生最后出来并没有从事与法律相关的工作,而不少司法考试通过者在东南沿海城市也未必能找到非常合适的工作?

  吕忠梅:这涉及到法官遴选制度的一个问题,是不是从最高法院到基层法院法庭的法官都必须是一个标准,是不是在法院工作的每一个从事一定审判工作的人都必须是法官。其实,基层法院处理许多一般性纠纷,案件的性质单一、纠纷比较简单、适用的法律非常有限,只要具有一定法律知识和司法技术就完全能够胜任,不需要有那么高条件的人。

  我去法国,问过他们的法院情况,他们的法官只有不到2000人,而法院的整个人员达到20000多,其中也有许多是从事小额裁判、辅助法官裁判案件的司法人员,我们看到他们自己在名片上翻译成“推事”,就是这样的一些既从事一定的审判,但又不是典型意义上的法官的人。当然,他们有可能在未来成为法官。

  这种制度可以给我们一个很好的启示,法官制度也是可以根据司法纠纷性质和复杂程度的不同,设计不同的任职资格标准,合理地配置司法资源。

  《第一财经日报》:法学院毕业生或者司法考试通过者多数人不愿意到基层法院工作主要是因为钱吗?

  吕忠梅:不是的,我曾经做过一次超过1000人的调查,主要针对专业政法院校的大学生。调查的结果是绝大部分学生不愿意去基层法院工作,我们的问卷原因选项很多,但是排在第一位的不是工资偏低,而是自我价值难以实现。第二位才是工资,第三位是职位升迁。

  《第一财经日报》:这次司法改革,带来直接的成果就是基层法院可以拿到更多的钱了,那么这些钱怎么花,有没有机制保障?

  吕忠梅:在经费上的改革,首先就是要搞清楚,全国需要多少法院,如何设置法院?一个法院需要多少人,一个人需要多少钱?多少人办一个案子,一个案子需要多少钱?把这些问题弄清楚了,才能解决好给多少钱,这些钱怎么花。到目前为止,这些问题都还在探索之中。

  最高院的改革纲要对此的措辞也用得很恰当,就是“探索”经费预算、评估、监督机制。

  《第一财经日报》:那么目前探索有什么进展?

  吕忠梅:全国的情况,我不是太清楚,但是湖北省已经在进行审判成本收益调查和分析。现在已经获得了一些数据。一般而言,法院的开支主要包括“人头费”、审判经费、日常运转经费三个方面,其中核心是审判经费的测算,比如一个刑事二审案件需要三个人组成合议庭,两个月时间,将其成本进行核算是可行的,我们去年已经做了这项工作,这些都可以算得清楚,考虑到地区差异,它应该在一个几千元到几万元的幅度之内。

  经过科学预算后的经费一旦到手,配套的跟踪评估机制、及时监督机制也不可少。

  《第一财经日报》:除了经费这一块的改革,是否在法院设置上也有一些突破?比如不再根据行政区域设置法院?

  吕忠梅:行政区与司法区的不重合,是许多国家保证司法权与行政权分离的重要制度安排,实践证明也是成功的。我们可以考虑借鉴其中一些合理因素,进行制度设计,如我国现在的海事法院设置,还有省行政区域内实现部分地区跨行政区域设置法院是可能的。

  在很多基层法院,一年到头可能也没有多少案件,如果邻近的几个县基层法院合并,再设置一些人民法庭以及巡回法庭、流动法庭,那么有限的资源即可以优化配置,也方便老百姓打官司。

  有些地方可以定期审理一些案件,现在打电话也方便,甚至可以预约法官,到某个时间某个地点处理案件。这样使得有限的财力实现最高的效率。

  《第一财经日报》:这次司法改革的难点是什么?它会遇到什么样的阻力?

  吕忠梅:第一个难点肯定是法律上的,司法改革是政治体制改革的一部分,必须依法进行,宪法和相关法律都要随着司法改革的推进而不断修改,我们应该严格禁止突破法律进行司法改革,这与经济改革的路径完全不一样。

  第二个是司法改革必须自上而下,严格限制地方创造司法改革的经验,所有的改革都应该是由中央或者最高院的统一部署,这是保障司法统一性的必然要求。这一改革过程应当理性、有序、依法进行。

  第三个是观念上,司法改革需要社会各方面的支持,尤其是经费上的保障,司法改革所需要的资金支持尤为重要。

  第四个是理论与实践的结合,这一次司法改革应该是法律家的实践经验与法学家的理论设计相结合的典范,同时也是最难做好的,需要各方找到社会利益的平衡点,然后不断协商与论证,优中选优。

  最后,达成广泛共识的方案得到有效执行才能保证司法改革的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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