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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论选登:公务员岂能如此“退出”?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4日13:17 金羊网-羊城晚报

  □杨毅军

  近日,江苏海门出台了公务员退出机制。根据该规定,对已满5年最低服务年限,自愿辞职、自谋职业的公务员,将一次性给予5至8年基本工资的辞职补偿金。(《扬子晚报》11月13日)

  吐故方能纳新。建立公务员退出机制,扩大公务员的“出口”,有助于公务员队伍的新陈代谢,这种探索值得肯定。但辞职了还要支付8年基本工资。这样的退出“激励措施”,是否合适呢?

  就法理而言,此举于法无据。1995年国家人事部颁布的《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中第13条规定:“国家公务员辞职或者被辞退后,不保留国家公务员身份,自批准之月的下月起停发工资。”可见,公务员辞职获补偿机制与此规定相违背。

  从情理上看,此举违背了公平的原则。目前,工人被辞退只能廉价地“买断工龄”。而公务员辞职炒了政府鱿鱼,不再替大众服务了,不但没有停发工资,还能获得最多8年基本工资补偿。这种天壤之别,老百姓的心里能平衡吗?近年来,为鼓励公务员自主创业,如“带薪下海”、“优惠贷款”等各类优惠政策层出不穷,令人深感公务员身份之“特殊”。公务员在职时高人一等,难道炒鱿鱼也还要胜人一筹?广大的国企下岗职工,也曾为国家作出了巨大贡献和牺牲!为何独对公务员关爱有加?

  推进公务员人事制度改革,应将有关政策规定纳入法规与民众的制约之下。通过改革任用制度,健全公务员保障体制,加强考核淘汰力度,加快公务员的职业化建设,这才有助于从根本上促进公务员队伍的新陈代谢和良性循环。

  (紫/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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