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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与消协调解的异同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4日13:59 南京报业网

  【南京报业网报道】(记者 晓曙)消协为啥要引入人民调解制度?日前江苏省消协有关人士向记者介绍了两者的异同。

  据介绍,我国现行的调解体系由法院调解、仲裁调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消协调解五部分组成。人民调解和消协调解同属于诉讼外调解,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事调解制度。相通之处是:1,调解的性质相通。人民调解和消协调解都是法律赋予的,前者是利用群众
性组织调解民间纠纷的活动,后者是利用社会团体调解消费纠纷的活动。两者的当事人与调解人均是平等的关系。2,调解的范围相通。消协调解范围寓于人民调解范围之中,两者不受理的范围也基本相似。3,调解的原则相通。都要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以上四者没有规定的,依据社会公德进行调解,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由未经调解或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法院起诉。4,调解的作用相通。就近解决民商事纠纷,降低社会成本,防止劳民伤财,促进经济发展,增进群众间的团结,防止矛盾激化,降低诉讼,减少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减轻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负担。

  但是,消协调解缺乏法律程保障和法律效力保障,对于调解达成的协议,当事人可执行也可不执行。而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中规定:从2002年11月1日起,经人民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当事人双方签字的调解协议,视同民事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因此,江苏省消协大力推进各市县引入人民解调制度,建设消协人民调解委员会。(编辑晓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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