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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薪留职的概念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4日14:09 法制早报

  发展,一些企业的少数职工要求“停薪留职”去从事个体经营。这是经济管理体制和劳动、人事制度改革中出现的新 情况。为了妥??>决这个问题,经国务院原则同意,劳动人事部和国家经济委员会于同年6月11日联合出台了办理意见通 知。

  通知对停薪留职的期限、应缴纳的费用、申请的程序以及停薪留职期满后的处理等作了规定。通知还规定,已办理的 “停薪留职”手续与上述原则有抵触的,应予改正。“该
通知当时不登报、不广播”。人事部的一名工作人员介绍说。

  1984年9月7日,劳动人事部、国家经济委员会与国家工商总局三部委联合下发了补充通知,对停薪留>职的职 工重新作了界定,即指国营企业富余的固定职工。这部通知当时为何下发?初衷何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一位负责外宣的人士说,当时工商总局参与下发通知,肯定是涉及到停薪留职人员开办公司登记 注册的问题,至于到现在是否生效,这位负责人表示他也不清楚。社会和劳动保障部有关人员则表示,经过这些年的变迁,社 会劳动保障部已经没軘?>门,相应事宜应询问人事部。

  人事部人事司的一名工作人员给记者介绍说,关于停薪留职的规定记录在案的只有上述的两份通芷9>补充通知是针 对当时各地在执行1983年《通知》中提出的一些问题而出台的,具体问题可从通知内容看出>端倪。1986年2月4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通知规定:“在职干部、职工一律不允许停薪留职去经商、办企业。”而自从1994年劳动法颁布,全员 劳动合同制的实行,停薪留职的做法便被停止执行。

  北京:

  北京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工资处的一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停薪留职,是企业内部对职工的一种管理体制,说白了就是 停止支付工资,但是劳动关系还在,职工的身份没有改变。

  北京市从没有鼓励过停薪留职。1999年,为了维护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实现国有企业减员增效,建立现代企业 制度的目标,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颁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关系的通知》,具体规定了“企业停止办理职工停薪留职 。职工停薪留职期限届满,不再办理续订手续;对停薪留职期满后逾期不归的职工,可做自动离职处理。”

  该名工作人员认为,目前某些地方还出台相关的停薪留职政策,在这个问题上只要不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企业与职 工可自主协商。从主流上看,政府不会再提倡,虽然停薪留职在过去也许解决了当时的许多问题,但它毕竟是一种非常特殊、 甚至很不正常的现象。

  鼙追忆“停薪留职”一族的五味年华

  “停薪留职”曾经是“下海发财”的代名词,这个充满时代烙印、带有“历史符号”、具有“命运转折”般的名词, 曾经搅动过那个时代人们的心潮。

  20多年后,当我们再次面对这个名词时,它带给人们的将是怎样的“别有一番滋味在心头”的“五味”感受!

  特别是因“停薪留职”所带来的劳动关系产生变化的“后遗症”及诸多法律问题,亦深深地困扰着当时那些“第一批 吃螃蟹”的“弄潮儿” ……

  □专题策划:姚辉 朱雨晨

  □撰文/朱雨晨 李亮刘潇潇 姚辉张有义

  “停薪留职”这一特殊的劳动关系,出现在上个世纪80年代初期。至九十年代初,便近乎是一个全民下海的年代。

  当时由于许多国企处于改制阶段,国家出台了一些关于“停薪留职”的规定,其目的是鼓励在职职工“下海”自谋职 业。很多体制内的工作人员,渴望着金钱与事业交相辉映的梦幻,经商就成为了一个众望所归的路途。但他们对经商的风险是 有所顾忌的,自己如果辞职走人,万一血本无归,又将往哪里去?所以还是要“留职”!因此,停薪留职便成为一种方略。当 下海经商热潮涌来时,众多梦想淘金者,向单位提出了停薪留职的申请,成了下海的弄潮儿。

  光阴荏苒,20多年过去了。如今,当初办理“停薪留职”下海闯荡的人们,留职期满后,随着年龄的增大,他们开 始考虑,提出要求要确认与原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原单位为其缴纳在此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等项费用。

  据北京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介绍:“如今因‘停薪留职’与原单位发生纠纷的案例颇多。” “停薪留职调 琴师顾伯良上诉”一案便是典型一例。也由此,让我们再次从焦点中走入“停薪留职”这一尘封已久的话题。

  -相关链接 -

  停薪留职的概念

  所谓停薪留职,是指企业富余的固定职工,保留其身份,离开单位,从事政策上允许的个体经营。

  政策规定问题

  -1983年6月11日《劳动人事部、国家经委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

  -1984年9月7日劳动人事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补充通 知

  -北京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工资处:京劳法发[1995]463号文规定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1999年颁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关系的通知》

  -吉林事业单位人员“下海”可停薪留职(2005-07-07中国人力资源网)

  各地有关规定

  -吉林省最新规定

  2005年6月29日,吉林省人事厅《吉林省人事厅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意见》规定:机关人员去创业可停薪留职 。《意见》鼓励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到县域企业挂职锻炼或辞去公职,投身创业;鼓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去公职创业或通过停 薪留职、限期留薪留职、兼职等多种形式带领群众创办和发展各类实业。

  -福建的政策:

  根据省政府闽政[1999]16号文件,今后不再办理“停薪留职”手续。原签订“停薪留职”协议期限长于20 01年12月31日的,一律于2001年12月31日终止。协议期满返回用人单位可安排适当岗位,无岗位安排的可按下 岗职工处理,对协议期满仍未返回单位的职工,用人单位通知其30日内返回,限期内不回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信阳地区人民医院第一届职工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信阳地区人民医院改革方案》的决议(一九九三年三月十 二日通过)

  落聘人员可以停薪留职,经医院批准后,每月向医院交纳本人基本工资的20%作为保职金,在停薪留职期间不享受 一切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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