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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开审全国最大市政工程串标案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4日14:17 法制早报

  来自全国各地的7家建筑工程公司,在参加浙江省温州市三个市政工程项目投标中,经事先预谋串通让其中一家公司 中标,然后从中标公司分取所谓的“合理利润”。案发后,经公安机关侦查,“三大工程”投资总额达2.96亿元,参加投 标的6家建筑公司先后从中标单位分取“好处费”1216万元,涉嫌串通投标罪。近日,温州瓯海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

  据经办此案的瓯海区检察院公诉科科长金持介绍,到目前为止,这是全国司法机关查处市政工程串通投标案件中标的 额最大、分取“好处费”最多的一起串标案。

  (据《法制日报》)

  在进行招标采购的过程中,有时会发生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情况,此种行为违背了 政府进行招标采购的初衷,也损害到国家、公共利益及其他供应商的合法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72条明确 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 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也就是说,此种行 为不但违反了《政府采购法》,而且可能触犯《刑法》,构成《刑法》中的串通投标罪。如何判别,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根据《刑法》第223条的规定,串通投标罪是指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或者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串通投标罪具有以下特征: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害了正常的招标、投标市场秩序,也侵害了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招标、 投标是一种竞争性很强的市场交易方式,其优越性在于优胜劣汰,使整个社会的人力、物力、财力资源得到更好的配置,其本 身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若当事人通过串通投标的不正当手段排斥他人的正当竞争,就会使招标投标 活动丧失其原有功能,进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下两方面行为:

  一是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的行为。这通常表现为投标人之间相互通气,彼此就 投标报价形成书面或口头的协议、约定,或者就报价相互通报信息,以期避免相互竞争,牟取不正当的利益。主要有以下表现 形式:投标人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投标报价;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压低投标报价;投标人之间约定,在类似项目中轮 流以高价位或低价位中标;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约定给没有中标或者弃标的其他投标人以“弃标补偿费”。这里,须区分这 样几个概念:投标报价、标底和标价。所谓投标报价,是指投标人向招标人出示的愿意付出的交易商品或完成工作的价位。

  标底,是指招标人预定的招标的底价。标价,是指招标人通过招投标可望达到的交易商品或完成工作的价位。

  本罪属于情节犯,即只有情节严重的串通投标行为才构成犯罪。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

  采用卑劣手段实施串通投标行为;多次实施串通投标行为;给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给国家、集 体和公民个人造成重大损失;严重扰乱公正、平等的竞标秩序;以及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甚至国际影响,等等。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仅限于招标人和投标人。根据《刑法》第223条和231条的规定,此处的招标人、投 标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根据《招标投标法》第8条和第25条的规定,“招标人是依照本法规规定提出项目、 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招标的科研项目允许个人参 加投标的,投标的个人适用本法有关投标人的规定。”由此可见,在政府采购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属于 招标人,而供应商则属于投标人。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串通投标的行为会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的利益,或者国家、 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但仍任意为之,并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后果的发生。行为人一般出于非法牟利的目的,但犯罪目的如 何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本罪是一种“串通行为”,所以主观方面要求有传统投标的共同故意,行为人 之间必须是相互通气,具有明确的意思联络,以期抬高或压低标价,或者排挤其他投标人,最终侵害还到国家、集体和他人的 合法利益。

  在处理串通投标罪时,还要注意本罪与其他一些牵连行为的关系,如投标人为了获取有关招标投标的秘密,或者为了 非法中标,贿赂招标人。对于这种情况,如果贿赂的数额达不到有关受贿罪的起刑标准,即按本罪处罚;如果贿赂的数额达到 有关贿赂犯罪的起刑点标准以上,则应按牵连犯的有关原则从一重罪论处,即依照行为触犯的数个罪名中法定刑较重的犯罪定 罪处罚,而不实行数最并罚。

  关于串通投标罪的处罚,根据《刑法》第223条和第231条的规定,犯串通投标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追究 刑事责任。

  -相关链接-

  案例一:政府建广场,企业被强拆

  山东兖州市新兖镇政府为在镇民营经济园区内建设一个银河广场,2005年5月11日晚8点多钟,200多人开 着挖掘机和铲车冲进公司厂区,强行拆除生产车间、办公室、传达室和围墙,山东兖州市富豪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负责人朱秀成 两次打110电话报警,称有职工出面制止遭到威胁。

  案例二:经营7年成“违法建筑”

  2004年11月29日,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竹林市场的商户状告天河城管的案子。

  黄国珍在竹木市场经营了7年,她不明白怎么商铺和仓库一下子就成了“违法建设”。

  案例三:政府随时收回出租权

  2005年10月8日,海口市规划局在媒体上发出通告,根据海口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整治违法建筑的决定》第五 条规定,责令“女人街商场”7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逾期将依法组织强制拆除。

  给“女人街”带来厄运的主要是合同当中的这样一句话:承包期间,如国家建设需要,市政府可随时收回出租权,公 司无条件拆除所有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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