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困难家庭认定标准调高至人均月收入39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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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4日14:57 金羊网-羊城晚报 | |||||||||
更多家庭可享政府救助 本报讯据《新快报》报道:广州市政府决定将低收入困难家庭的认定标准调高到人均月收入390元,这一标准将从12月1日起开始执行。更多家庭可享政府救助。 广州市从2000年1月1日起开始低收入困难家庭救助工作,目前广州已有1.5万人享受
为进一步规范低收入困难家庭的救助工作,广州市政府决定统一调整认定标准,从12月1日起,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萝岗区7区城镇居民人均月收入390元以下(含390元)的家庭以及“三无人员”(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无赡养、抚养能力)家庭,均可认定为低收入困难家庭。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从化市、增城市城镇居民低收入困难家庭的认定标准,可以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基数上浮60元,具体由各区、县级市自行确定。低收入困难家庭可享六项收费减免: 1.租住市直管公房和各单位自管公房(不含宗教房产)的,按每月每平方米1元的标准缴纳住房租金,3年内不作调升。 2.免缴由公安部门收取的普通居民楼房每月每户2元、安全文明小区楼房每月每户4元的治安联防费。 3.由环卫部门收取的卫生清洁费按每月每户2元标准缴纳。 4.免缴由建设部门收取随水费征收的每吨0.18元的污水处理费,水费按每月每吨0.70元标准缴纳。 5.进行电表一户一表改造的,免缴由供电部门收取的电表和电表安装费500元。 6.使用管道煤气的,免缴由煤气公司收取的每月每户3元煤气管道维护费。此外,低收入困难家庭还可享受城镇特困人员重大疾病医疗资助制度,在子女读书和司法援助方面,也可享受资助。 (晓航/编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