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全面推行煤矿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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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4日16:46 中国广播网 | |||||||||
中广网赤峰11月14日消息(记者那森宝音) 最近,内蒙古赤峰市针对煤矿安全生产和善后处理工作实际情况,在全市普遍推行煤矿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要求生产能力3万吨以下的煤矿提取风险抵押金40万元,3-9万吨的煤矿提取40-100万元;9-45万吨的煤矿提取100-200万元。风险抵押金归提取企业所有,用于事故救援和事故赔偿。由各旗县区安监局统一收缴,设定财政专户储存,专项使用,并接受同级财政、审计、安监部门和煤监机构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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