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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理”的事得按合理的程序办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5日00:37 新晚报

  本报讯(贝亚 记者 张素梅)一位农民买了鸡饲料后,认为是不合格产品,遂自行委托鉴定。结果,卖饲料者不认可,法院也不认可。这一典型案件给消费者以启示:必须在产品保质期及诉讼时效期间内,依法定程序提起产品质量是否合格的鉴定。

  去年4月,呼兰区农民张某先后3次从呼兰某兽药店赊购了5吨肉鸡浓缩饲料及部分兽药,并出具了3张欠据,欠款2.2万余元。张某给鸡用药和饲料后,怀疑其是不合格产品,于
是自行委托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及省兽药饲料监察所检验,两份检验报告结论均为:饲料的“粗蛋白质”不合格。

  张某以检验单为凭,理直气壮地拒绝给付欠款,药店将张某起诉至法院。张某同时反诉原告,要求其赔偿损失3万元。

  庭审中,药店向法庭出具了该饲料生产厂家沈阳某公司的产品检验报告单,以及辽宁省饲料质量监督检验站的检验报告单,均证明该批次产品质量合格。

  法庭认为,被告张某自行委托鉴定,检验报告只能证明被告所送检的料样是不合格产品,不足以证明原告所销售的产品是不合格产品,况且原告也不承认被告委托检验的产品就是该药店的产品。

  此外,法庭认为,尽管被告还保留了两袋饲料,但原告不承认是其经销的产品,况且已过了保质期,即使是不合格产品,也无法再行质检。因此,一审判定,被告给付原告欠款2.2万余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据呼兰区法院长岭法庭有关人士介绍,张某之所以输了官司,是因其忽略了两点:一是没有依法定程序委托鉴定,即得不到对方当事人的认可,又没有证据证明;二是没有在产品保质期内依诉讼程序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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