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爆炸案真相待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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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5日00:39 安徽在线-新安晚报 | |||||||||
11月13日,地处吉林市的中石油吉林石化公司双苯厂一化工车间发生爆炸,数万市民被迫紧急撤离。吉林石化公司在新闻发布会上披露,事故原因已初步查明,该厂苯胺装置硝化单元发生着火爆炸是P-102塔发生堵塞,循环不畅,因处理不当造成的。 (《新安晚报》报道)
面对吉林石化的这次突发化工事故,社会舆论有必要在第一时间获知事故真相,但是,吉林石化公司所谓“因处理不当造成”的解释,显然难以消除人们的疑虑。在工业事故中,“处理不当”可以分为责任性的处理失责和技术性的处理失误,爆炸案究竟是责任事故,还是技术事故,有关方面必须公开陈述详情。 近5年来,中石油吉林石化公司有记录可查的爆炸事故共有两起。第一次,是在2001年10月8日,同样是在该公司双苯厂的苯酚车间,发生爆炸火灾;第二次,是2004年12月30日,吉林石化分公司化肥厂合成气车间发生爆炸,造成3人死亡,10多人受伤。一家化工企业,如此频繁、连续的发生化学品爆炸事故,难道是一种偶然的巧合? 有报道说: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副总经理王宜林率相关部门负责人赶到吉林石化公司爆炸事故现场,要求实事求是地向媒体披露事故有关情况。但仅仅依靠企业内部的自我调查、自我定性,社会公众可以公开获知事故的真实原因吗? 自2002年以来,中国进入了一个重化工时代,在市场需求猛增的推动下,大批化工企业新建、改建,与此同时,产业结构、监管体制和安全配套体系上却存在着严重脱节,“11·13”吉林石化爆炸案在已有两次事故教训的同一企业的再度发生,给社会敲响了警钟:继矿难频发之后,严重的化工事故,将成为经济平稳、安全运行的又一“杀手”。 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有必要对“11·13”吉林石化爆炸案进行严肃查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