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首部“创投法”今亮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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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5日01:39 海峡都市报 | |||||||||
N《深圳商报》供稿 本报讯记者昨日从国家发改委获悉,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十部委将于今日联合发布《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也是我国创业投资行业的第一部国家层面的政府法令。业内人士评价,该法的出台,有望激活目前国内低迷的本土创业投资市场,将使该行业迎来新的发展高潮。
不得从事房产业务 对于创业投资企业融资来源,《办法》规定,创业投资企业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债权融资方式增强投资能力。 《办法》明确规定了创业投资企业的业务范围:不得从事担保业务和房地产业务(购买自用房地产除外),其中,对企业的投资,仅限于未上市企业。但是所投资的未上市企业上市后,创业投资企业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其他资金只能存放银行、购买国债或其他固定收益类的证券。 对未上市企业的投资方式,《办法》规定,经与被投资企业签订投资协议,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以股权和优先股、可转换优先股等准股权方式对未上市企业进行投资。 可实行 承诺资本制度 《办法》规定,以公司形式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可以委托管理顾问机构作为“经理”负责其投资管理业务,为实行委托管理提供法律保护;创业投资企业可以实行承诺资本制度,若承诺实收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首期到位资本只需1000万元,其余资本可在未来5年内补足。 根据《办法》,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从已实现投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对管理人员或管理顾问机构的业绩报酬。 《办法》规定,创投企业可以以全额资产对外投资,但同时也规定,对单个企业的投资不得超过创业投资企业总资产的20%。 将获三大扶持政策 《办法》从设立政策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税收政策扶持、完善创业投资退出机制等三方面明确了国家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政策扶持措施。 《办法》规定,“国家与地方政府可以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通过参股和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扶持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发展。” 在一些创业投资业发达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创业投资的税收扶持政策。《办法》明确规定了“国家运用税收政策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并引导其增加对中小企业尤其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力争尽早出台。 《办法》将“创业投资”界定为“向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转让股权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