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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了官司倒赔律师费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5日02:02 现代快报

  一市民因没能履行还款义务,被银行告上法庭。除要求一次性偿还贷款本金、利息及罚息,原告还要求被告支付律师费9700元。昨天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原告胜诉,其中律师费因事前有所约定,也获得法院的全部支持。

  2003年6月12日,某银行南京分行与被告刘某、李某等人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刘某向银行借款296700元,借款期限自2003年6月12日至2006年6月12日止,并就利率及还款
方式、违约责任作了明确约定,其中特别提到如借款一方违约,须承担合同项下的律师费、诉讼费和执行费等;李某等3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同签订后,银行向刘某发放了贷款,但刘某自2004年6月起未再按约还款,银行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刘某未按约归还借款本息,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有权按约解除合同并提前收回全部贷款本息,被告李某等3人应承担连带保证还责任。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照《合同法》、《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条款,一审判决原告某银行与被告刘某、李某等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被告刘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6041.63元,并支付利息和逾期利息,并按规定支付罚息;被告刘某一次性支付原告银行律师费9700元;被告李某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法官说法

  鼓楼区法院研究室主任陈志明说:在大量的民商事案件中,一方主张另一方支付律师费的不在少数,但绝大多数都没得到法院的支持,主要原因是:法律对此没有明文规定;律师既有普通代理也有风险代理,收费标准不一;当事人请不请律师法律没有强制性规定,律师费用不构成诉讼的必然成本,这笔费用自然不能强加到败诉一方身上。

  本案中法院之所以支持了原告的律师费主张,是因为他们在签订借款协议时对律师费的承担有明确约定,且这种约定不违背法律,理应给予支持。通讯员李自庆快报记者朱俊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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