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片上了广告牌告到法院索赔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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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5日04:07 山西晚报 | |||||||||
一审下判:公益宣传不构成肖像侵权 本报11月14日讯(见习记者杨晶)自己的照片上了烟草专卖局(公司)的赠送海报,是不是侵权?今日,有这样遭遇的张某接到万荣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他认为自己肖像被侵权要求赔偿的请求。
张某于2003年3月至2004年6月在新绛县烟草专卖局(公司)临时从事烟草稽查工作。2003年10月30日,单位以制作版面为由,通知张某到运城拍摄身着烟草专卖稽查制服,举手行礼姿势照片一张。2003年年底,新绛县烟草局(公司)将张某的照片与本单位一位女职工的照片经过电脑处理后重叠,放大印制成喷绘图悬挂于三处巨型广告牌上。之后,又以该照片为封面,制作了猴年馈赠挂历,后又将张某的照片提供给运城公司,印刷在《专卖管理诚信服务手册》封面向全市零售商发送。 审理中,张某认为两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肖像权,因为挂历和服务手册上的字样具有营利性质,且严重扰乱了自己的生活,请求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并赔礼道歉、赔偿损失35000元。而两被告则认为张某所在的稽查中队隶属于烟草局,上述行为均系公益性宣传,不具营利性质。法庭经审理认为,两被告的行为带有公益宣传性质,不是以营利为目的,同时,使用张某的照片亦是对原告自身素质和工作态度的赞赏肯定,因此不构成肖像侵权。(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晚报网络编辑:赵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