诊所不得滞留发热肺炎病人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5日04:17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 |||||||||
本报讯(记者 刘瑶)昨日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进一步加强不明原因肺炎和不明原因死亡病例筛查和报告的通知,要求各地诊所、门诊部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对发热伴有肺炎症状患者,应立即报告所在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并应当立即转上级医院筛查,不得滞留病人。 通知要求,所有医疗机构接诊医师对体温超过38℃,伴有呼吸道症状者必须详细询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上报的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和可疑传染病死亡病例要认真迅速组织筛查。医疗机构对不明原因肺炎病例要采集患者血清及咽拭子标本,对不明原因肺炎死亡病例,要采留肺组织标本,以备进一步确诊。 经市级专家筛查仍不能明确诊断者,要按预警病例立即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进行严肃处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