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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怎么领?:解析《山西省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5日04:23 山西日报

  家住大同市广播电视器材站住宅楼的孙先生,奔波9年,领不到房屋所有权证,倾其所有却换来“闹心房”。刚刚闭幕的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高票通过了《山西省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进一步规范和简化了办事程序,坚持便民原则,明年元旦起施行后,像孙先生这样的烦恼可望得到解决。

  新形势呼唤房屋权属地方性法规宪法

  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城市房屋权属管理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做好房屋权属登记工作,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具体体现。

  房屋权属管理是房地产行政管理的基础和核心。依法确定房屋所有权权属,进行权属登记,是依法行政的具体体现。登记是否便捷,管理是否规范,既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又关系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制定房屋权属地方性法规有利于提高登记管理机构依法行政的水平,规范办事行为,简化办事程序,提高服务质量,促进我省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此外,制定《条例》健全法制,将形成我省完善的房地产法规体系。

  更好地保护房屋权利人合法权益

  房屋权属证书是房屋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房屋权属证书的发放直接关系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

  为维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条例》明确规定:一是房屋权属登记发证要坚持公开、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二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对由于历史原因,尚未进行初始登记的房屋,为确认其所有权归属,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条例》对几种不同的情形,即单位接收的无偿划拨、移交、捐献的房屋、落实私房政策退还的房屋、《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实施前和实施后竣工的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应提交的材料分别作出了规定;三是针对一些法人、其他组织逾期不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既扰乱房屋权属登记秩序,又直接侵害了房屋权利人权益,有的甚至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条例》明确规定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房屋权属登记突出便民利民规定

  房屋权属登记,是指登记机关根据房屋权利申请人申请,对其房屋所有权以及房屋所有权产生的抵押权、典权等房屋他项权利进行登记发证,并依法确认房屋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房屋权属登记分为总登记、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他项权利登记、预告登记、注销登记。

  为方便房屋权利申请人申请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条例》引人瞩目之处就是对房屋权利的申请做出明确规定,对各类不同的登记应提交的材料分别做出了规定,规范了房屋权属登记程序,要求登记机关树立时间观念、质量观念,规定了各类登记的发证时间。

  严防房地产开发企业搞一房多售

  商品房预告登记,是指登记机关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或预购商品房权利申请人的申请,对其房屋所有权以及由房屋所有权产生的抵押权、典权等房屋他项权利进行预先告知性登记发证,依法确认房屋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商品房预售给当事人后,当事人就相应取得房屋的权利,拥有房屋的收益权和处分权,而实践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常常将已经预售的商品房再进行出售或者抵押,出现一房多售、重复抵押的情况,严重侵犯购房人的合法权益。此外,建设部规章《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抵押在建商品房进行了规定。所以,《条例》专设“商品房预告登记”,对预告登记概念、申请预告登记情形、不同预告登记应提交的材料、预告登记后取得的权利、预告登记转为房屋所有权登记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

  本报记者李强(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日报网络编辑:张星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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