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票公司原经理挪用公款判七年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5日04:35 北京晨报 | |||||||||
晨报讯(记者 颜斐)记者昨天了解到,因挪用公款28万元用于个人使用,42岁的北京市南区邮电局邮票公司原经理李建军被市二中院终审判处有期徒刑7年。2002年4月,李建军在南区邮电局下属的邮票公司任经理,2003年9月后任南区邮电局市场开发部主任。2003年8、9月间,李建军在任北京市南区邮票公司经理期间,以公司需要资金为由,向鲍某个人借款人民币70万元,并将其中28万元挪归己用,另42万元归还南区邮电局邮票公司有业务往来的邵某。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