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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应改为国家补偿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5日05:49 时代商报

  时代商报讯 据法制日报报道,国家补偿问题应单独立法,还是在国家赔偿法修改时附带规定,这是在日前召开的“中日国家赔偿法修改研讨会”上争论的一个热点问题。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薛刚凌人为,应该单独制定国家补偿法,而不是将其纳入国家赔偿法。

  薛教授指出,在中国,目前针对司法机关的错拘、错捕、错判采取的是司法赔偿制度,而这往往导致对司法行为的定性错误,混淆了国家赔偿和国家补偿的区别。在司法机关
行为合法但结果违法的情况下,应该采取的是国家补偿制度。

  对此,薛教授举例说,如对某人实施刑事拘留时符合法定条件,但后来审查发现被拘留人没有实施犯罪行为,被法院判决无罪释放,这个时候存在的就是刑事补偿问题而不是刑事赔偿问题,因为在这过程中司法机关实施刑事拘留的行为本身是合法的,其行为并不具有违法性。如果这个时候还让司法机关承担刑事赔偿责任的话,与刑事赔偿制度自身的理念是相违背的。

  薛教授认为,国家赔偿是针对违法行为致害所给予的救济,而国家补偿更多的是一种结果责任。他认为,中国宪法修正案虽然规定了征地和财产征收补偿制度,但宪法上的有关规定需要通过具体的立法加以落实。

  中国目前城市发展进程加快,政府在征地和房屋拆迁过程需要对利害关系人给予补偿。我们在房屋拆迁过程中引发的很多矛盾问题,往往就是国家补偿不到位。这个问题也恰恰反映了我们国家对国家补偿制度的重视不够。

  补偿制度作为建立一个公平社会所不可缺少的重要制度,是体现人人平等,公务负担均衡要求的,也是体现法律对每个人利益的平衡保护要求的。积极发挥补偿制度应有的对行政行为的预防作用,防止经济、社会过速发展,有利于在国家和个人之间维持利益平衡,促进政府科学、理性地发展。同样,在国有企业改制中也存在对国有企业工人进行补偿的问题;预防接种的受害人也需要得到补偿;再加上刑事补偿等等,这些都需要通过制定专门的国家补偿法进行统一规范,以明确补偿原则、类型、标准和程序,最终建立起完善的国家补偿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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