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应避免水体污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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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5日06:47 重庆时报 | |||||||||
本报讯(记者林克勇)即日起,《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在市政府网站公开征求意见。《修订草案》规定:单位和个人,在经营水利工程时,应确保水利工程安全,避免污染水体、破坏生态环境。 《修订草案》首次提出,政府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水利工程,可根据其所承担的任务和收益情况分为纯公益性质、准公益性质、经营性质三种类型。非政府投资建设的水利工
《修订草案》规定,国家所有的水利供水工程的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其他水利供水工程的供水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鼓励和支持境内外投资者投资建设水利工程。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