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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不行使教育惩戒权属渎职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5日06:47 重庆时报

  本报讯(记者陈瑶)重庆市首届中英校长论坛昨日举行,百位中英校长就教师的培训与管理、校长的职责等问题进行了探讨。与会专家施丽红副教授在交流材料中提出,在学校教育中不能一味回避体罚这个话题,对学生的惩戒其实是很有必要的。“体罚”已成为学校教育中不能触碰的“雷区”。但如果孩子犯错,难道一味纵容吗?重庆教育学院副教授施丽红对此有话说。

  “从相关规定可以推断,教师使用惩戒权是法律赋予教师的一种权力。不行使教育惩戒权就是一种渎职行为”。施丽红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根据《教师法》和《教育法》的有关规定,教师有权对学生的不良行为进行批评和教育,有对教育者进行奖励或处分的权力。有的家长一听孩子说“今天被老师处罚了”,就暴跳如雷,认为教师违规对学生实施了体罚,“实际上惩戒和体罚是有根本区别的”,施丽红这样认为。惩戒是在学生感到痛苦的基础上,心悦诚服地不“愿”再犯类似的错误,而体罚是在学生痛苦的基础上,不“敢”再犯错误。惩戒是学生主动改正错误,而体罚是学生被动,不能达到规范学生行为的目的。施丽红同时也不无担忧,“市教委对教师有明文规定,不准对学生进行体罚和变相体罚,但实际上并没有具体的操作规定,如哪种行为属体罚,碰到学生的哪个部位属体罚。

  同时,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还没有对教师的惩戒权作出明确的规定,使得我国的教师在惩戒学生时显得名不正言不顺。一旦被家长或媒体认定是体罚,问题就大了”。因此,施丽红建议从法律角度明确授予教师惩戒学生的权力,如何使用惩戒、惩戒的场合、惩戒的时机,都应用法律条文作出明确规定。同时,应完善学生的申诉制度,如果学生觉得教师的惩戒不当,可以通过法律程序进行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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