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义务教育公办校可整体转制 小学初中除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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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5日06:54 扬子晚报 | |||||||||
本报讯昨天,江苏省教育厅在关于基础教育办学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出台14项举措,其中“非义务教育公办校可整体转制”最为亮眼。 江苏省教育厅在意见中指出,非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可以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学校。非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可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以及其他财产,单独举办或者与社会力量联合举办民办学校。所举办的民办学校必须做到
此外,江苏省教育厅特别指出,公办学校转制为民办学校的原有本校在编教职工可保留其公办教职工身份,其档案关系由聘用学校委托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人事部门代管或代理。在其应聘期间,工资、福利等待遇由聘用学校承担,原工资作为档案工资。如遇国家正常工资调整,其档案工资由档案代管或代理部门按有关政策办理调资手续。转制后的落聘人员按照公办学校落聘人员的办法办理。转制前的原离退休人员工资仍由当地政府承担。(孙冬冉孙为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