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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校园强奸”案宣判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5日07:59 大众网-生活日报

  据新华社昆明11月14日电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日前一审宣判被12岁同学小强(化名)强奸的少女小霞(化名)获得精神损失赔偿5万元。11月13日,受害少女的父亲从法院拿到了一审胜诉的判决书。

  2004年12月1日,云南省巧家县包谷垴乡中心学校上完晚自习后,14岁的小霞在教学楼三楼与小强等5名同学相遇,5人当即围住小霞,开始乱摸、搂抱,并强行将其拖到走廊尽
头,其中4人相继离开现场,小强便将小霞按倒在地,实施了强奸。

  虽然小强的罪行已被查实,但由于其年仅12岁,当地警方依法决定放弃刑事追究。小霞的家人直接提出民事索赔。

  日前巧家县人民法院对小霞状告小强和学校一案进行了审理,列为被告的,还有4名帮助小强实施强奸的男同学。

  法庭上小霞的代理律师指称:小霞在学校遭遇强奸后,患上了重度焦虑症等多种精神疾病,已无法正常上学。强奸事件发生的主要原因在于学校疏于管理,致使被告公然在教学楼内强奸小霞,给受害人造成了难以磨灭的创伤。

  巧家县人民法院认为:小霞就学期间,学校没有严格执行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也没检查和督促学生按时作息,使校园安全存在重大隐患,从而导致在教学楼内发生了对小霞进行猥亵和强奸的行为,对此学校应该负主要责任。被告小强对小霞实施强奸,严重侵害了受害人的身体权和人格权,由于其系未成年人,责任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即父母来承担。另外4名同学对小霞实施了猥亵行为,也应分别由其法定代理人承担相应责任。

  据此巧家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由包谷垴乡中心学校向原告小霞支付一半精神损失费,即25000元;由被告人小强的法定代理人支付精神损失费15000元;剩下10000元则由另4名被告平均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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