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为创业投资企业提供特别法律保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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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5日09:01 黑龙江日报 | |||||||||
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十部委联合制定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14日正式发布,为创业投资企业提供了特别法律保护。 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办法》对投资者人数和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金额作出规定,为创业投资企业以私募方式募集资金提供法律依据;以公司形式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可以委托管理顾问机构作为“经理”负责其投资管理业务,为实行委托管理提供法律保护
《办法》规定,“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以全额资产对外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以股权和优先股、可转换优先股等准股权方式进行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应当通过章程、委托管理协议等法律文件,事先约定管理运营费用或管理顾问费用的计提方式,为建立成本约束机制提供法律依据。 (新华社北京11月14日电) (黑龙江日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