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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走出“灰色地带”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5日09:05 解放日报

  本报讯(记者 蒋娅娅)被称为上市公司高管“金手铐”的股权激励,开始走出“灰色地带”。昨天,中国证监会发出通知,就《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规范意见》(试行)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再次明确:完成股改是实施股权激励的前提。

  良好的股权激励能充分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从而减少管理者的短期行为,使其更加关心企业长远发展。证监会在这份
“规范意见”起草说明中表示,实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将以股票和股票期权为股权激励的主要方式,目的在于促进和规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机制发展。

  证监会表示,境内上市公司开展股权激励是一项制度创新,拟采取先试点、后逐步推开的方式,较为稳妥地推行该项制度。在股权分置情形下,上市公司股价往往不能反映其经营业绩,高管人员的经营成果无法通过股价来体现,股权激励难以达到预期效果。因此,试点阶段只允许已完成股改的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待全面推行后可以考虑取消该限制。

  我国证券市场股权激励措施于1999年开始酝酿,但一直未能明确实施。在今年开始的股权分置改革中,中化国际、中信证券、农产品等10多家上市公司在股改方案中,试探性设计了股权激励计划。但由于相关规则缺失,部分公司在实施过程中出现过度分配倾向,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缺少应有规范,更多的公司则因缺乏相关法律依据而难以建立有效的股权激励。

  市场人士表示,这份“规范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意味着股权激励的“游戏规则”浮出水面,实施股权激励制度迈开了实质性的步伐。同时,该意见明确先完成股改、再实施股权激励,将有效调动上市公司股改积极性,从而为股改增加新的推力。

  据悉,征求意见时间为11月15日至11月22日,公众反馈意见可以电子邮件发送至ssb@csrc.gov.cn,或传真至010-88061504。待征求意见结束后,证监会将对“规范意见”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并正式发布实施。

  “股权激励”

  激励对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有污点记录的人员除外;财务报告虚假和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上市公司不能实施股权激励。

  激励方式:股票激励、股票期权激励。

  股票来源:公开发行时预留股份、向高管人员发行股份、回购本公司股份。

  数量限制: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票总数不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个人获授部分原则上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1%,超过1%的需获股东大会特别批准。

  兑现期限:股票激励所获股票,在本届任期内不得转让,离职后经过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后方可转让;股票期权行权必须在获得期权至少1年以后,有效期从授权日计算不得超过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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