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出售样品不担责是霸王条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5日09:10 上海青年报

  本报讯(记者 刘昕璐)“观众不得自携非本院出售的饮品食物进入本院”,该规定单方面附加了与购票合同无关的不合理限制条件;“样品或清仓商品(商场)不承担维修及质量责任,也不接受退货、更换”,这是单方面免除商场“三包”责任……

  昨天下午,市消保委组织召开“金融、保险、商场连锁店不平等格式条款点评会”,邀请专家学者、律师对这三个消费领域的“霸王条款”进行了点评。这是市消保委继去年
集中开展房产、电信业的霸王条款的点评后,首次针对金融、保险、商场连锁店开展不平等格式条款的点评。

  据了解,自2004年以来,市消保委受理超市大卖场投诉9585件,金融投诉544件,保险方面投诉498件,收到不平等格式条款征集活动的来信160多封。昨天的点评会上,专家集中指出了三大消费领域存在的“条款拟定不公平”“未履行提示义务”“排除合同相对人的权利”等9种霸王条款,点评涉及16家企业。据悉,点评所涉及的企业,在点评会前几乎都妥善解决了个案,并着手采取措施纠正不平等格式条款。

  点评会并非点过即罢,据悉,市经委、市保监局等行政管理部门点评会后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研究落实专家点评意见;结合专家意见,依法要求有关经营者对不平等格式条款予以修改。

  而市银行同业公会、市保险同业公会表示愿配合企业修改合同,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问题企业”则多愿意接受专家们点评意见,表示会对有关格式条款进行梳理并修改。记者了解到,市消保委将就此继续跟踪各企业乃至行业的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点评霸王条款

  商场连锁店

  霸王现象电影票背后规定“观众不得自携非本院出售的饮品食物进入本院”。

  性质:附加不合理条件点评:该规定单方面附加了与购票合同无关的不合理限制条件。为保障广大观众的观看质量,影院规定不能携带易燃易爆、闪光、带味、出响、冒烟等禁忌食品进入放映厅,可被认同,然而这一规定甚至可被认为实质是为了增加影院附属卖品部营业额,侵害消费者选择权。

  霸王现象某眼镜店店堂告示,“验光必须配镜。”

  性质:限制自主交易权点评:验光、配镜是不同的消费内容,也是可以分离的两道工序。这条规定无视了消费者真实意愿,属强迫交易行为,限制了消费者自主交易权。

  霸王现象消费者在超市以稍低价格购买一台数码摄像机,虽是样品,但服务人员告知质量绝对保证。发票上则盖了“本商场折价商品为样品或清仓商品,已告知顾客所售商品瑕疵状态并被顾客接受,商场不承担维修及质量责任,也不接受退货、更换”的方章。

  性质:免除法定义务点评:除非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前已被告知存在瑕疵之外,不得以此单方面免除经营者自身“三包”责任,避开售后服务。再者发票盖章属消费后的补充“条款”,不能作数。

  (上海申汇律师事务所李家麟律师点评)

  保险

  霸王现象某人参加保险公司《个人住院医疗综合保险》,同时参加市总工会“退休工人因病住院互助补贴”(每年交纳50元)。消费者住院拿到总工会补贴后,再到保险公司理赔时,得到的理赔金却扣除了总工会的补贴额。

  性质:未履行提示义务点评:保险合同很厚一本,其中一款要求“住院费、手术费等可依法律及政府规定有所补偿、或从其他福利计划取得部分或全部补偿,保险人仅负责补偿剩余部分,并以保险金额为限”。保险公司究竟有没有履行有关提示义务或者提示不够?这一点关系到消费者作出的决定。此外,这一合同规定还会导致当事人参加其他任何福利计划,都变得没有意义。其实保险公司根本无权吸纳总工会的补偿。

  霸王现象保险公司事先对被保险人的年龄核保时不查实,到了理赔时却以年龄不对,要求补费计息,但是一遇到不利自己的情况,退费时反而规定无息退费。

  性质:条款拟定不公平点评:保险公司在利息支付方式上采取“双重标准”。对保险公司有利时需要消费者支付利息,反之保险公司就不肯付利息。这是典型的不公平条款。建议保险公司适当修改该条款,采取双方支付利息或者均不支付利息的方式。同时,对被保险人年龄的核实应是保险公司工作之一,不能以工作上的疏忽要求消费者来承担相应结果。

  (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主任朱树英点评)

  金融

  霸王现象消费者租用某银行保险箱,发现租用规则中规定:“保险箱租费和保证金数额,由本行制订。如遇调整均按交付时的实际价格计收。”

  性质:排除合同相对人的权利点评:合同成立就已生效,但是生效与实际履行之间可能有时间差。如果实际交付价格比合同约定价格高,价格条款又不允许协商,无疑侵害了消费者的自由缔约权。建议合同修改为“实际价格比约定价格低时,按照新价格履行。如果实际价格比约定价格高,则按照约定价格履行。”如此,则能尽可能站在消费者立场作出决定。

  霸王现象有些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借款抵押合同》规定:“抵押物全部或者部分灭失、毁损、没收等,抵押物已经或者将要不再具有担保能力的属于违约事件。在上述情况下,借款人同意无条件放弃抗辩权,并补偿因其违约对贷款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性质:违约责任设定不当点评:抵押物(房产)的灭失可能由于抵押人自己过错、第三人的过错造成,也可能是地震、台风等不可抗力造成的。如果此类情况统统归属消费者违约,未免不尽合理。毕竟自然界不可抗力、第三人过错非消费者所能阻止发生。

  霸王现象银行在《个人住房贷款借款抵押合同》等合同中规定“提前还贷需承担违约责任”。

  性质:单方面任意解释条款点评:消费者提前还贷属于违约,支付违约金无可厚非,但是银行对所谓“违约行为”任意作出解释,通过设置苛刻条件,增加消费者违约责任。如,“借款人在贷款发放满1年后可以提前还款,但必须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贷款人,申请书必须详细列明提前还款的计划,该通知一经贷款人确认后不可撤销”———有失苛刻。

  (华东政法学院教授傅鼎生点评)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