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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辽宁省鞍山市,各单位“一把手”对待预防工作为何那么重视?因为这里有领导责任追究制——出了问题,“一把手”得负责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5日09:12 检察日报

  “在鞍山地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不是花瓶,它已经是考校领导干部的重要一票!作为单位‘一把手’,我不仅要保证自己不犯罪,还得采取措施积极做好本单位的预防工作,这不仅是年终工作述职的要求,更主要的是它涉及到单位领导是否因工作不力将被处罚、免职直至追究相应刑事责任的问题。”这是日前在辽宁省鞍山市某单位党组会上,“一把手”李某谈到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时说的一番话。

  鞍山地区的“一把手”对待预防工作为何有那么多的危机感?

  出台预防工作领导责任追究制

  鞍山市检察院副检察长李华军对记者说:“鞍山市预防职务犯罪得以有力地开展,离不开《鞍山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的积极推动。”2004年2月15日颁布实施的《鞍山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将检察机关在预防工作中探索总结的宣教预防、网络预防、行业预防、项目预防、个案预防等有效形式上升为地方立法,这些规定使“软任务”硬了起来。

  但检察官在今年年初走访各企业时,发现有的单位负责人对预防工作仍很漠然,认为预防工作事不关己,只要自己不犯罪,其他人犯不犯罪和自己没有关系。

  为彻底解决这些问题,该院检察长史有功召集预防职务犯罪检察处的工作人员开会研究。大家认为,尽管《条例》对预防工作作了硬性规定和要求,但在对单位领导职责以及如何约束、制裁上缺乏硬性规定,不能从根本上引起领导的重视,结果导致《条例》在执行中大打折扣,影响了预防工作的深入开展。尽快出台一个关于领导责任追究的办法来配合《条例》的执行被提上了议事日程。

  经过3个月的调研,他们起草了《鞍山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责任追究制实施办法》。经过不断修改、完善,6月9日,鞍山市委、市政府向全市下发了《鞍山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责任追究制实施办法试行》。

  “一把手”年度述职时要含预防工作

  《办法》出台后,引起了鞍山市各单位的高度重视。因为《办法》对各单位开展预防工作提出了七项具体要求。其中,引人注目的是《办法》内容里的第六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要列入本单位的管理目标,负责人进行年度述职时,应当报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鞍山市一单位的领导告诉记者:“这对我有一定的压力。以前,我觉得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离我挺远,做得好与不好和我的政绩没有关系。其实,实现预防工作的法制化,用法规的形式固定职能任务,对增强预防工作的规范性,提升预防工作水平具有重大意义。”

  “引咎辞职”首次出现

  如何开展预防工作有了规矩可依,没有开展或开展不力的又该怎么办呢?对此,《办法》也作了详细规定:对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不移送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的,或者泄露举报内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检察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和审计部门的建议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的,由其主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采纳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党纪政纪处分。对妨碍预防工作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由纪检监察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引咎辞职”还首次出现在了《办法》里。各相关单位、部门未按有关规定开展预防工作,或因预防工作开展不力致使本单位发生职务犯罪案件的,要根据不同情形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年度内有涉嫌职务犯罪并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给予该发案单位主要领导及其他责任人员党纪政纪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负主要领导责任的干部要引咎辞职。”

  李华军告诉记者,《办法》下发近一个月,其效力已经凸显,现在各单位“一把手”亲自抓预防工作,并且同业务工作一起部署、落实,预防工作变得看得见,摸得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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