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世贸组织四年,涉外民商事案件逐步增长 万鄂湘副院长分析其中包含的意义和影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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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5日09:28 中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网 | |||||||||
本网南京11月15日电: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万鄂湘在今天召开的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上透露,2001年1月至2005年6月,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和海事法院共受理一审涉外商事海事案件63,765件,比1979年至2001年受理案件数增加40425件。收案量的大幅增长,从一个重要侧面反映了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对外经济往来日益频繁的趋势。 涉外商事海事纠纷受理情况,在某种程度上是对外经济交往的晴雨表。贸易交往少
万鄂湘从五个方面分析了受案增加趋势的意义。中国入世后,经贸航运事业迅速发展。我国的巨大市场和经济潜力,吸引着对华投资的不断增加,呈现出主体多元化、交易集约化、法律关系复杂化等特点,由此会产生大量涉外商事海事纠纷,新类型的国际投资贸易纠纷也会不断出现;我国边境经济贸易合作方兴未艾,区域经贸合作进程加快,为我国外向型经济发展建立了宽阔的合作舞台。边贸实现跨越式发展,边贸纠纷也会相应增多,需要人民法院针对边贸特点提供简便快捷的司法服务。随着《内地与香港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的实施,港澳地区与内地投资、贸易总量的增加,相关商事纠纷也会相应增多。海洋开发利用的增加和国际海运运力的扩大将导致海事海商纠纷频发,海上事故增多,由此产生的油污损害赔偿案件也频频发生。 万鄂湘说,经济全球化和对外开放的扩大,不仅会大大增加涉外商事海事案件数量,而且还产生了许多新的法律问题,增加办案难度。譬如,以收购、兼并、重组等方式进行的国际投资将成为各国利用外资的主要方式,由此产生诸如跨国破产、跨国并购、垄断等新的法律问题;涉外电子、电信等行业发生纠纷的管辖问题;服务贸易领域中外资银行和外资保险业进入我国金融业后涉及的法律问题;无船承运人制度建立后,其法律地位需要明确界定,涉及无船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提单持有人的关系问题;边贸纠纷的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内地与港澳台地区的司法协助问题,等等。与此同时,按照我国冲突规范适用外国法的案件也会增多,而不同国家可能存在不同法域,尤其是在当事人约定适用判例法的情况下如何办案,缺乏成熟的操作规范。这一形势需要人民法院提出相应对策,为我国外向型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提供可靠的司法保障。(胡后波) (广州海事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