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地税局详解个人房产税和土地使用征税范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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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5日09:31 南京报业网-金陵晚报 | |||||||||
【江苏商报报道】 本报记者曾璐 通讯员经波 楚天佑 报道 11月份是南京市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又一个征缴期。 近日,南京市地税局陆续接到一些纳税人的咨询电话,询问自己到底是不是房产税和土地使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否需要申报。市地税局针对这些问题作出进一步解释。
个人用于出租的房产要缴房产税 除规定的免税房产,下列类型的房产都需要缴纳房产税: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直接用于生产、营业的房产;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用于出租的房产;免税单位出租的房产以及非本身业务用的生产、营业用房产;活动房屋以及连同房屋一起的地下室(间);高等学校举办的校办工厂、商店、招待所等的房产,以及出租的房产;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且在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 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占地及院落暂缓征土地税 有一些土地暂缓征土地使用税: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占地及院落;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改革前经租的居民住房用地;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以及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职工宿舍用地;单位和个人举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以及敬老院、疗养院、福利院用地;街道、居委会、文化站以及县、区工会举办的没有营业收入的群众文化活动场所的用地。(4版《民生通道》) (编辑涵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