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腊月二十至正月十五天可放爆竹 阳台、楼道禁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5日09:44 东北新闻网

  本报讯11月14日,记者从沈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联合办公室获悉,2006年1月19日至2月12日,是农历腊月二十至正月十五,在这时间段内,我市大三环绕城高速公路内全天可以燃放烟花爆竹。以前,大三环绕城高速公路内在此期间只允许除夕和元宵节24小时燃放,其他时间每日22时至次日6时不许燃放。

  据介绍,新修订的《沈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从12月1日开始实施。根据该规
定,重要文物保护场所和军事区域,生产、储存和经销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及周边距离100米范围内,幼儿园、医院、疗养院、教学科研场所、商场、集贸市场、景观路、繁华商业街、一二级马路及居民楼阳台、楼道等处禁止燃放和销售烟花爆竹。

  此外,禁止销售和燃放易引发火灾、人身伤害的药量超标的烟花爆竹和拉炮、摔炮、砸炮、擦炮、打火纸、月旅行、土火箭、地老鼠等危险品。礼花弹严禁销售给群众自行燃放。

  从11月20日起,我市开始受理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申请和审查工作,申请的零售业户须到所在区、县(市)烟花爆竹联合办公室办理登记、审验等相关手续,截止日期为12月20日。记者田丰 ( 沈阳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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