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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学生课间跑去游泳1人溺水身亡 校方赔偿68962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5日10:50 温州新闻网

  温州网讯:两个二年级的小学生课间偷偷跑出去游泳,没想到其中一人溺水身亡,结果引发死者家属与校方之间一场特殊的人身损害赔偿官司。校方认为已与溺亡学生家长签下安全责任书,学校对此不负责任。近日,永嘉县人民法院对此作出一审判决,校方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打捞费、竹筏租用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68962元;同时驳回死者家属的其他诉讼请求。

  经法院审理查明:谷某之子李甲生前系永嘉岩头镇某小学二年级学生。今年6月16日下午,李甲在上完第一节语文课后,课间休息时与同班同学李乙擅自逃学,偷偷跑到楠溪江的“半月沉江”(地名)游泳。第二节上课后,体育课老师金某点名时发现李甲与李乙缺课,听其他学生说他俩有可能游泳去了,于是将这一情况告诉了李甲的班主任。班主任遂去李乙家告诉李乙的祖母,并催促其去河边寻找,尔后就回家去了,没有直接去告知李甲的家人。

  下午3时许,李乙祖母去溪边将李乙带回家,当时已不见李甲的踪影。下午学校放学后,李甲的叔叔(李甲寄住在其家)见侄子仍未回家,去溪边多方寻找未果。第二天,李甲的叔叔调集三只竹筏,召集数人继续在“半月沉江”附近寻找。上午10时许,在“半月沉江”下游处打捞起李甲的尸体。

  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双方曾在岩头镇政府及岩头学区主持下做过两次调解,但没有达成调解协议,事后谷某诉至法院。经核实,谷某方的合理损失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打捞费与竹筏租用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143470.5元。

  校方在法庭上辩称,死者李甲平时目无组织纪律,且屡教不改,校方已要求谷某签下安全责任书,言明“今后李甲在校学习期间再出现如爬高、偷窃、赌博、游泳等情况发生意外事故,学校不负责任”,谷某身为人母深知其子却不负教子之责,且已承诺由此发生意外学校不负责任,故应由其承担其子逃学野外溺水身亡的全部责任。

  法院认为,从校方提供的双方签订的安全责任书来看,该安全责任书中的约定违反法律规定,校方不能因此免责,但据该责任安全书并结合庭审查明的事实,可说明李甲在校期间较为顽皮,组织纪律性差。其离校逃课去野外游泳导致溺水身亡,李甲自身行为是该结果发生的直接原因,谷某作为李甲的监护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校方的老师在发现学生李甲上课期间逃离课堂,并得知其可能去游泳这一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时,没有及时告知李甲的家人,校方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温州都市报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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