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拘错捕错判不宜国家赔偿专家建议制定补偿法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5日13:01 黑龙江日报 | |||||||||
据《法制日报》报道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薛刚凌日前表示,应制定国家补偿法。 薛教授指出,在我国,目前针对司法机关的错拘、错捕、错判采取的是司法赔偿制度,而这往往导致对司法行为的定性错误,混淆了国家赔偿和国家补偿的区别。薛教授认为,国家赔偿是针对违法行为致害所给予的救济,而国家补偿更多的是一种结果责任。
(生活报) | |||||||||
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
|
|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