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林权改制风波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5日15:29 现代文明画报

  2003年,党中央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其目的在于,通过进一步完善林业制度,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造林积极性,促进我国林业更好更快地发展。然而,中央的这份文件到了地方后,个别地方在执行时竟然严重变了味,不仅没能调动群众造林的积极性,反而严重挫伤了百姓造林的热情和对政府的信任,并由此引发了恶性毁林等一系列问题。

  近日,本刊不断接到福建省永安市林田村村民关于集体林权改制导致当地出现恶性毁林、群众斗殴等现象的反映材料。由于永安市是福建省主要林区,也是福建省林改试点县之一,其林改经验必将成为全省学习和借鉴的榜样,为了解当地林权改制的真实情况,记者对此展开采访调查。

  林改引发问题多多

  早在1984年,西洋镇林田村为了响应党中央的号召,决定对全村的集体山林施行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改革,即将村内所有的山林进行集中统计后平均分配给全体村民。而后由当时的西洋镇政府出面动员组建林田村林业合作社,将平均分配到各村民手中的“林权”入股组成集体经济组织——林田村林业合作社。林业合作社组建成功后向“入股”的每个社员发放了林业

股票(每个社员5股)。同年6月,林田村林业合作社又以投标的形式将村集体的山林发包给农户经营,并以林业合作社为发包方与村民签订了第一轮的《林业生产责任制承包合同》。在全村300户左右的农户当中大多数农民参与了山林的承包经营,其中承包经营期限为20年的农户有177户,经营期限为30年的有68户。集体山林承包到户后农户们根据各自家庭的劳动力情况、掌握种植技术的不同以及各自对未来市场需求的预测,有的农户在承包山上经营“用材林”,有的农户种植果树,有的农户则种植毛竹经营笋竹业。

  2003年底,林田村几乎户户都种上了毛竹山(包括村民在自留山上种植毛竹);大多数农户还拥有果树山,笋竹业和水果业的经营已经成为了当地农民收入的两大支柱。两大产业又带动了许多相关行业的发展,整个林田村的经济结构合理且稳定。

  然而,2004年林田村委会的一纸《西洋镇林田村委会集体毛竹山新一轮发包的实施方案》却打破了当地应有的和谐。

  《方案》的主要内容为:1. 承包期为20年的“林业生产责任制承包合同”于2004年6月30日到期,该“承包合同”到期后,合同项下的“毛竹山”全部收回村委会进行重新发包;2. 打破原先生产队的界限,将12个生产队划分为10个小组,在全村范围内平均承包;3. 新一轮“毛竹山”发包后先向承包户收取6年的“毛竹山”承包费。该方案实施后,立刻在林田村引起了轩然大波,诸多问题因此而产生,造成了林田村社会的极度不稳定。

  问题一:恶性毁林

  据村民反映,在1984年农户与林业合作社签订承包期为20年的合同中双方约定“合同期满时,每亩竹林应保留成材竹60株”。而林田村的8000多亩毛竹山在承包户用心经营下,每亩毛竹存量均在180株到200株之间。方案出台后,立即造成了在承包山上经营毛竹的村民情绪极度不稳定,部分村民在几天的时间内,将承包山上的毛竹和毛竹山上的一些原始木材除每亩保留60株小毛竹之外,其余全部砍光,造成了严重的恶性毁林事件。而据有关专家论证,按照高效竹林的要求,毛竹的每亩存量在120株到180株之间才是最佳产笋竹林,其效益最好。村民们说,遭到如此严重毁坏的毛竹山,至少需要五年以上时间悉心照料,才能恢复到原来的状态。

  问题二: 村民斗殴

  据村民陈进煌介绍,1990年,他依据国家“谁造谁有”的政策在林田村林业合作社批得荒地20亩,用于种植果树和毛竹。1992年,陈进煌在荒山上种植的果树和毛竹全部成活,林田村林业合作社和村委会联合给陈进煌颁发了《土地使用经营证》。按照谁造谁有的政策,该证书没有注明经营期限,约定“经营者在经营范围内允许种植茶、果、毛竹等经济作物,允许转让、抵押、继承”。然而,在2004年的林改期间,林田村委会还是将陈进煌种植的这片毛竹全部收回,重新发包给村民王某等人。为此,陈进煌多次找到村委会,向村支书张学忠讨说法。张学忠的态度是“你种到哪里就可以管到哪里”。2005年3月19日,陈进煌像往年一样,每到产笋的季节就上山挖笋,没想到一上山就与村民王某等人发生争执,王某等人的说法是“村支书说了,这片山分给了我们,笋就应该归我们所有”。双方在争执不下的情况下,发生打架斗殴,其结果是双双流血住进了医院。

  问题三:群众上访

  在林田村采访期间,记者还了解到类似于村民陈进煌情况的还有苏兴钟、占仕立、吴连东、占文汀、张润泽、王贵东等农户,他们的手中都持有未约定经营期限的土地使用证。其中苏兴钟和占仕立两户面积较大,苏兴钟有80亩,占仕立有75亩。据占仕立本人介绍,1982年,他在自家房后分得8亩自留山,1990年,自留山被村委会收回交由林业站集中造林,林业站以另外一片50亩的荒山给占仕立种植毛竹作为交换。调整后,占仕立在50亩荒山附近又批得一块25亩荒山,合计75亩,一并种上了毛竹,经过十几年的精心照料和管护,现已成林。占仕立说,每每看到这片郁郁葱葱长势良好的毛竹山,他心里就有说不出的高兴。在苏兴钟经营的竹山上,记者还可以清晰地看到两三年前刚种植的毛竹。苏兴钟说,他家是全村最早开始种植毛竹的农户。早在1983年,在他担任生产大队干部期间,就被公社干部动员承包140亩林地垦种毛竹,其中60亩为疏有竹林,80亩为疏有树林,如今这140亩山场均被长势喜人的毛竹林覆盖得严严实实。1984年,苏兴钟又在原有的140亩基础上向林业合作社连片承包了近400亩,两次承包合计有535亩之多。1989年,村林业合作社经审批后,将他承包的535亩山场除毛竹山以外的树木全部采伐,而后林业合作社又将采伐后的荒山分别承包给吴连东、占文汀各20亩用于种植毛竹,200亩以30年承包期限分别分给了陈某和苏某经营,另有30亩批给另一农户种果树,剩余的山场仍由苏兴钟经营管理。苏兴钟向记者介绍,在2004年收回山场之前,每年到了种植季节,他都要上山种竹,都已经养成习惯了。而当他的山场被收回村里均分后心里就感觉特别难受,原本就体质较差的老伴也因经受不了打击,撒手离开了人世。这些按照国家“谁种谁有”政策,批地造林而被收回山场拿去均分的农户,从此走上了上访的道路。记者了解到,他们虽然多次到镇政府和市政府上访,但都得不到解决。

  林田村在这一轮的林权改制中,并没有对村集体的山林进行全面的改制确权,仅将1984年第一轮承包到户的毛竹山进行回收均分并且确权。这一做法产生两个严重不合理的现象:其一,在第一轮承包山内种植果树的村民无偿分到了毛竹山;其二,第一轮承包期为30年的农户重复分到了毛竹山。

  中央的有关政策在这里

  没有得到落实

  林田村的林改确实引发了种种问题,那么西洋镇党委和政府又是以什么样的指导思想来指导这新一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呢?记者随即采访了西洋镇人民政府的有关工作人员。

  在西洋镇政府,该镇分管林业的林升副书记和法律工作者小吴接受了记者的采访。他们告诉记者:一方面,林田村的林改方案是通过林田村村民代表大会决议通过的;另一方面,根据“耕者有其山”的指导思想,采取均山的做法,也没有什么不妥当的地方。然而,据村民介绍,所谓的均山,就是把村民依照政策承包经营20年的毛竹山以及村民按“谁种谁有”政策种植的毛竹山收回,在全村村民当中进行平均分配。这种做法显然违背了国家有关的农村政策。

  为此,记者也采访了永安市林业局吴副局长,吴副局长向记者道破了林田村林改出现种种问题的真正原因。他认为,林田村的林改之所以会有这些问题,主要是该村的毛竹山经营权掌握在少数村民的手中。早在1997年永安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的精神,决定依照政策“在第一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但在林田村就没能实现。因此,在这次的林改就冒出了这些问题。当记者问及林田村这次的林改有否违反国家有关政策时,吴局长并没有作出正面的回答,仅表示将对毁林事件进行立案调查。- 本刊记者 涂文进摄影报道


发表评论

爱问(iAsk.com)

 【评论】【收藏此页】【 】 【多种方式看新闻】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