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房产要缴纳房产税 地税进一步明确征税范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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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5日15:35 龙虎网 | |||||||||
【龙虎网讯】11月份是南京市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又一个征缴期(上半年为5月份)。昨天,南京市地税局就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征缴范围和免征条件特地通过本报作了进一步解释。 南京市地税人员告诉记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
一般而言,除上述规定的免税房产,本市范围内下列类型的房产都需要缴纳房产税: 1、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直接用于生产、营业的房产; 2、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用于出租的房产; 3、免税单位(上述列明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等)出租的房产以及非本身业务用的生产、营业用房产; 如: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像影剧院、饮食部、茶社、照相馆等所使用的房产及出租的房产,应征收房产税。4、活动房屋以及连同房屋一起的地下室(间); 5、高等学校举办的校办工厂、商店、招待所等的房产,以及出租的房产(高等学校用于教学及科研等本身业务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6、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且在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 另外,在房产税具体的征收管理当中,税务机关还对一些具体问题作了解释和规定。如: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营业用的地下人防设施,暂不征收房产税;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的房屋,按各自使用的部分划分,分别征收或免征房产税;纳税人无租使用的房产,属于免税单位的,应由使用人按产权单位的房产原值代为缴纳房产税;属于房产管理部门和纳税单位的,仍由产权所有人缴纳房产税;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房产,经所在地税务机关审批后,可暂不征收房产税。 税务人员提醒说,如果房产需要缴纳房产税,请尽快于本月内到全市各地税办税服务厅申报缴纳税款。逾期将加收滞纳金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处罚,追究责任。纳税人如对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相关政策和规定有疑问,可拨打12366税收咨询服务热线电话,直接咨询;也可到全市各区县地税征收厅服务窗口当面咨询;也可以到全市各地税分局、县地税局法规科咨询。(咨询电话见左下表) 税务咨询电话一览表 单位邮政编码地址 咨询电话市地税局210002白下区常府街6号12366征收税务分局210001白下区龙蟠中路311号84794336稽查局210006秦淮区糖坊廊6-8号86627830稽查局第一分局210032浦口区泰西路9号58866184高新税务分局210061高新技术开发区58840783白下税务分局210001白下区龙蟠中路311号84794018玄武税务分局210018玄武区珠江路306号83281208秦淮税务分局210001秦淮区中华路534号52300594建邺税务分局210004白下区止马营58号52247750鼓楼税务分局210029鼓楼区上海路46号83310451下关税务分局210011下关区姜家园8号58772342雨花台税务分局210012雨花南路7号52407336栖霞税务分局210046纬一路30号85302673沿江工业开发区分局210048大厂晓山路59号57041140浦口地税局211800珠江镇康华路2号58287330江宁地税局211100江宁区秦淮路8号52128830六合地税局211500延安北路20号57126122高淳县地税211300淳溪镇固城南路8号57330932局溧水县地税局211200中山西路1号572206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