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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途中摔死 算工伤吗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5日17:49 时代信报

  职工骑自行车上夜班途中,意外摔下工地深沟不幸死亡,经市区两级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四次认定不是工伤,事主之父不屈不挠上诉,终获胜诉……

  上班途中摔死 算工伤吗?

  2005年10月27日,大渡口区法院对“重庆秋田齿轮有限责任公司职工王中有上班途
中摔死是否属工伤”一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此案引起法学界高度关注,市高院、市法制办公室、大渡口区人大、都派员参加了旁听。

  打工仔摔死路坑

  2004年6月5日晚11点左右,重庆秋田齿轮有限责任公司的职工王中有骑着自行车,吹着口哨往公司里赶。他来秋田齿轮有限责任公司一个月了,公司实行三班制,今天晚上正好是他上夜班。按照公司的规定,上夜班的职工晚上12点钟正式接班,公司要求员工要提前15——20分钟进厂。王中有看看时间,还来得及。

  “崩——”意外发生了。王中有从自行车上翻了下来,顿时血流如注,他大声呼喊。这里是大渡口区双山桥梓塘村1社榨房路段,赶来的人们才发现,王中有摔进了该社为埋设排污管道而挖断公路形成的沟中。人们急急忙忙地把血流不止的王中有从沟中扶出来,送往附近的重钢职工总

医院抢救,但经抢救无效,第二天凌晨3点死亡。

  王中有的父亲——王福彬,这位年近60的老人,是在6月6日接到儿子未婚妻的电话,电话那头传来她哭泣的声音:“中有出事了。”

  按照事后重庆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第十支队认定书的认定,大渡口区八桥镇桥梓塘一社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王中有不承担责任。

  交警认定的事故发生时间是23点过,王中有正常交班的时间是24点整,按照公司的要求,接班职工提前15——20分钟进厂,结合事故发生的时间是23点多,那么离进厂时间有半个小时左右是完全正常的。

  “既然是这样,我儿子的死就和公司有关系,因为他是在上班途中意外死亡的,而不是他自己故意要去寻死。”王福彬说。

  于是,他多次找到公司,但得到的答案都是与公司无关。伤心欲绝的王福彬从老家凑来了一些钱,把儿子送往老家安葬后,开始为儿子的死讨要一个说法。

  “工伤认定”引发争议

  2004年8月,王福彬委托重庆立太律师事务所代儿子向重庆市大渡口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交了关于王中有的工伤认定申请书。

  但结果却令他非常失望:区劳动社保局认定王中有不属于因工受伤。该局经调查了解到,事发当晚,王中有是从租住房处骑自行车准备到以前工作的某单位领取剩余工资,在途中而发生的事故,因此该情况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六)款规定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才能认定为工伤。劳动局以不是“机动车事故”和“非上班途中”认定王中有不是工伤。

  王福彬想不通的是,当时已经是11点多,这么晚了谁会去领工资?因此,他再一次向市劳动局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

  在此次行政争议中,主要焦点集中在:1.王中有当晚受伤时,是到以前工作的单位领取剩余工资后发生的事故,还是到秋田公司上班?2.根据王中有骑车受伤的事实,能否依据“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规定,认定王中有受伤为工伤。

  秋田公司认为,在事发后,王中有的未婚妻在公司告诉交警同志,事发当晚8点多钟王从驻地出来,去原打工的单位拿工资后,走桥梓唐一社路段,才发生的事故。

  区劳动社会保障局在对王中有同事邓宗福和彭用文的调查笔录中,二人也提到了听说王中有当晚要去原打工单位领工资一事。

  经过此次复议,市劳动社会保障局认为王中有是到原单位领工资而非到公司上班,王中有骑自行车因公路障碍摔倒致伤,也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在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规定,因此,在此次复议中,市劳动社会保障局仍认定王中有死亡性质为非因工死亡。

  “邓宗福、彭用文是秋田公司的职工,是案件利害关系人,而且他们所证实的内容都是未经核实的传言,他们的证言不能作为被告认定工伤的事实依据,而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职工或直系家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应该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2004年12月,不服气的王福彬把大渡口区劳动社会保障局告上了法庭。

  大渡口区法院经调查后认为,在这个案件中,区劳动社会保障局所收集的证据都不能充分证明王中有发生事故不是在上班途中,因此该局认为王中有死亡不属于工伤认定的主要证据不足。法院判决区劳动和社保局撤销原来的非工伤认定书。

  法院判案依据立法本意

  2005年5月,大渡口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新做出工伤认定决定书,仍认定王中有死亡属于非因工死亡。这次的理由是王中有是骑自行车坠入沟中死亡的,而不是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

  王福彬再次向市劳动社会保障局申请了行政复议。焦点主要集中在:王中有骑自行车上下班死亡是否属于因工死亡。

  复议认为,即使王在上下班途中,也只能是“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才能认定为工伤,王中有是骑自行车因公路障碍摔倒而受到的伤害,并不是受机动车事故伤害。因此,复议维持了区劳动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无奈之余,王福彬只得再次把区劳动局告上了法庭。

  2005年10月27日,大渡口区法院对此案再次进行了开庭审理。原告王福彬的代理律师周立太认为:“区劳动社会保障局机械运用《工伤保险条例》中‘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规定认定王中有骑自行车出事故不属于工伤,与立法本意和基本原则相悖,适用法律不当。”

  他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本意是在保护劳动者,虽然里面规定了“机动车事故伤害”算工伤,但并没有规定非机动车事故不属于工伤。法律没有明令禁止的,就是受保护的。而在《工伤保险条例中》,只规定了有三种情况不得认定是工伤或者认同工伤,这三种情况分别是:因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醉酒导致伤亡的;自残或自杀的。王中有不属于其中任何一种。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十五条对于工伤、视同工伤的规定是列举性的规定,而社会生活是不断发展变化的,面对纷繁的社会现实,需要法律法规做出及时的反应,才能发挥上层建筑调整规范社会生活的功能和意义,所以法律法规不能穷尽所有的情形。”周立太说,我们要准确的理解法律的原意,要理解法律的原则,要理解工伤保险它究竟要解决什么问题?而不是一些字面上的东西。

  最终,大渡口区法院认为用人单位没有充足的证据举证此次事故不属于工伤,当庭宣判原告王福彬胜诉,要求大渡口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撤销其作出的相关工伤认定决定书和行政复议决定书,并重新对王中有之死作出是否属于工伤的认定。

  -相关链接

  因职务行为招报复算工伤

  2000年6月21日晚,深圳宝安区松岗镇山打根玩具厂员工李乐全在上夜班外出吃夜宵后,在回来上班的途中,被该厂某员工纠集他人伤害致死。据调查,李乐全的死因是其生前因履行职责行为向厂里反映某员工工作上的不足而遭到的仇杀。

  2000年7月,李乐全亲属向深圳市社会保险局松岗管理站提出工伤保险申请,但保险局认为事故发生在非工作场所,不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做出了不享受工伤待遇的处理决定。

  2001年5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制订颁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中规定因履行职务行为导致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获赔25万元。

  上班手淫猝死属工伤获赔

  1998年9月,深圳沙井步涌永业模具塑胶制品厂保安员占某在值班期间擅自离开值班室,而后被人因手淫导致下身赤裸地死在杂物间,区公安分局法医检验结论是“疾病死亡(猝死)”。宝安区劳动局做出“因工死亡”的确认书,占某获赔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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