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首例 黑肉贩因贩卖病死猪肉被推上法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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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6日00:11 东北新闻网 | |||||||||
沈阳市首例因贩卖病死猪肉而被起诉的案子日前宣判,肉贩王某犯有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单处罚金1.5万元 贩卖病死猪肉也犯罪!沈阳市首例因贩卖病死猪肉而被起诉的案子日前宣判,猪肉贩子王某犯有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单处罚金1.5万元。
闹市惊现病死猪肉 2005年5月26日下午四时许,沈阳市动物防疫监督检验所接到举报:和平区民族电影院附近的居民楼内,有几个人拉了一车猪肉在卖。虽然价格十分便宜,但猪肉看起来有问题。 动物防疫监督检验所联合市公安局打假办马上赶往现场,几个人正在把车上的猪肉往下卸。工作人员将车上的五头猪数百公斤猪肉暂扣封存,并将车主王某带回审查。 经鉴定,这些猪肉都是得了猪瘟的瘟猪肉,食用这种病猪肉能造成严重食物中毒及其他食物源性疫患。 贩卖病猪肉被起诉 经检察机关调查,王某为辽宁黑山县人。2005年3月间,在皇姑屯火车站从崔某(另案处理)手中以每斤3元或3.5元的价格买了150公斤病死猪肉,随后将肉卖给了张某,挣了几十元钱。2005年三四月份,他又从广胜村的佟某处购进300多公斤病死猪肉,也卖给了张某。王某又通过佟某认识了孙某,并从孙某处先后十余次买进了病死猪肉1500多公斤。据王某交代,2003年8月到2004年7月间,他共从他人手中分别购进病死猪肉共350多公斤。这些病死猪肉被他卖给了在沈阳各大早市上卖肉的其他肉贩子,把病死猪肉销入沈阳。 10月17日,和平区检察院以涉嫌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对王某提起公诉,这是沈阳市第一次对贩卖病死猪肉的肉贩子追究刑事责任。据和平区检察院的工作人员介绍,此前对违法的猪肉贩子都采取罚款的形式,但打击力度不是很大。 贩卖病猪肉贩子获罪 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朴实检察官对王某的行为进行了分析:王某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其行为完全符合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关于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以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处罚。 近日,和平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宣判: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王某的行为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单处罚金1.5万元人民币,罚金已全部上缴国库。 相关链接: 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应以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处罚,量刑在3年以下。若销售的病死猪肉产生了特别严重的后果,量刑可以在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 辽沈晚报 记者范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