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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规定单位瞒报生产事故最高罚10万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6日02:15 东方早报

  针对频发的安全事故,浙江省首部全面规范安全生产的综合性地方法规《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草案)》,日前已在该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该草案规定,对事故瞒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生产经营单位,将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据统计,仅2005年上半年,浙江省就发生各类事故26940起,直接经济损失1.87亿元。而事故发生后,少数单位责任人试图采取各种方法隐瞒或拖延上报时间,直接延误了抢险
救灾时机,客观上加重了人员和财产损失。鉴于此,《条例(草案)》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单位负责人应立即如实报告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不能瞒报、谎报或拖延不报,不能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否则将处2万元以上至10万元等处罚。早报驻浙江记者 边晓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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