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一名主任贪污私分国有资产被判10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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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6日02:33 北京娱乐信报 | |||||||||
信报讯 (记者郭志霞 通讯员车苗苗) 昨天,二中院一审判决,以贪污、私分国有资产两罪并罚,判处国家林业局某项目管理中心主任宋士奎有期徒刑10年。 法院查明,1999年12月,宋士奎利用职务便利,在采购物资时,将该中心负责采购的职员颜某(已判刑)给予供货方返还项目管理中心的4.32万元据为己有。在2003年5月30日安排中心人员将公款500万元存入中国农业银行一分理处,为北京市通州某化工厂厂长马某(已
二中院认为,宋士奎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和私分国有资产罪。但是鉴于他归案后,如实交代司法机关不掌握的其部分贪污罪行,具有坦白情节,法院决定依法对其所犯的贪污罪酌予从轻处罚。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宋士奎表示需要考虑后再决定是否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