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行河北唐山新区支行行长贪污挪用公款被判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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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6日03:14 燕赵都市报 | |||||||||
本报唐山电 (冀东版记者王军伍) 昨日,记者从唐山市丰润区检察院了解到,中行唐山新区支行行长郭某因贪污挪用公款被判有期徒刑19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 经调查,郭某在担任行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三次侵吞公款共计61.65万元,三次挪用公款累计196万元,案发前已全部归还。郭某的行为已构成贪污、挪用公款罪。
5月份,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后,以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4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8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9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 被告人郭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郭某犯贪污、挪用公款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量刑及适用法律均无不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于近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郭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