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太被铁桩绊伤状告两单位 法院认定赔偿损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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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6日05:47 东北新闻网 | |||||||||
本溪市政设施管理处及原下属部门河道管理所1988年设立的广告牌因为缺少有效的维护管理被盗多年,残留的3厘米高小铁桩成为伤人祸根,70岁的谭老太在和老伴散步时被绊倒导致膝盖骨骨折,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本溪市政设施管理处及本溪河务处(现河道管理所上级部门)共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原告谭老太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共1.6万多元。
如今此案诉讼已经进行到二审,而惹祸的小铁桩仍然留在原地,无人处理。 老太被铁桩绊骨折告两单位管理不善 2004年12月2日下午1时30分许,本溪市溪湖区彩光街居民谭老太和老伴出门散步,归来途中走到溪湖区大堡街往头道方向的小桥右侧时,凸出地面的一根小铁桩绊倒了谭老太,谭老太当时疼痛难忍、无法行动。邻居杨某发现后,赶紧通知了谭老太的儿子,把谭老太送到了本溪市第一医院,诊断为左腿膝盖骨骨折,后转到本溪市金山医院治疗。因为没钱医治,谭老太只住了4天院就被迫出院回家,憋气窝火至今伤势没有痊愈,经本溪市法医协会鉴定为10级伤残。 事情发生后,谭老太的家人了解到惹祸的小铁桩是本溪市政设施管理处和原下属部门河道管理所设立广告牌的残存物,于是一纸诉状将本溪市政设施管理处和河道管理所现上级部门本溪市河务处告上了法庭。 两被告均称无责任法院认定共同赔偿 记者从溪湖区人民法院了解到,两家被告都没有对谭老太提出的赔偿要求提出异议,但是两家都表示造成谭老太骨折的小铁桩和自己没有关系。本溪市政设施管理处认为广告牌是原下属单位河道管理所设置的,河道管理所早在1996年就和自己分离了。本溪市河务处则辩称,当时河务处只是市政设施处的下属部门,不清楚广告牌设置情况,而且自己只负责管理河道,广告牌则是立在路旁。 据溪湖区人民法院介绍,惹祸小铁桩之上的广告牌是在1988年由本溪市政设施管理处及其下属职能部门河道管理所共同设置,目的是禁止向河道内倾倒垃圾,保持河道清洁,后河道管理所从本溪市政设施管理处划出,双方没有明确该广告牌由谁维护管理。因为多年无人管理维护,该广告牌只剩下铁桩残留在人行道旁,导致谭老太散步时被绊倒导致伤残。法院认为,广告牌是本溪市政设施管理处和下属部门河道管理所共同设置的,内容是维护河道清洁、禁止向河道里倒垃圾,因此两单位是该广告牌的共同所有人,应对广告牌尽维护管理义务。 广告牌被盗留祸根至今留原地无人管 昨日下午,记者找到了惹祸小铁桩附近的几户居民。据他们介绍,这块广告牌“早就丢了”,但具体是什么时候丢的,没有人能说得清。居民王老汉告诉记者,广告牌上的内容大致是维护河道清洁、禁止附近居民向河道里倒垃圾之类的,大家对此并不怎么在意,因此什么时候、被什么人偷走的也没人关心。 然而,窃贼并没有把广告牌连根拔出,而是在距地面3厘米左右用锯把广告牌的支柱锯断,把上面的广告牌扛跑了,地面上却留下了约3厘米高的一根小铁桩,人们不留意根本看不到。 据了解,两被告对共同赔偿谭老太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16484.72元的判决不服,已经提起上诉,目前此案二审正在进行中。可是,那根惹祸的小铁桩本来只需要一锤子就能砸入地下消除祸根,却至今立在原地没人处理。 【相关链接】 《民法通则》第126条: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 辽沈晚报 金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