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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立法规范语言文字相关草案提交省人大常审议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6日09:40 海峡网-厦门日报

  我省立法规范语言文字,相关办法草案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本报福州讯 (记者 田家鹏)《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草案)昨日提交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这部地方性法规(草案)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办公、会议、面对社会公开讲话等公务活动时应当使用普通话。

  办法(草案)列出了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的四大重点领域:(一)国家机关公务用语用字;(二)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三)大众媒体、汉语文出版物、信息技术产品的用语用字;(四)公共服务行业、公共场所的用语用字。

  办法(草案)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普通话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音、主持和采访,影视,汉语文音像电子出版物应当使用普通话。商业、金融、旅游、文化、体育、医疗卫生、铁路、民航、城市交通、

邮政、电信、保险等公共服务行业,以及各类会议、展览、大型活动的发言人、解说员应当以普通话为基本工作用语。同时规定,在执行公务时遇到无法用普通话进行交流的对象时,经批准使用方言播音的省内广播、电视台的有关节目用语,可以不使用普通话。对香港、澳门、台湾同胞以及侨胞的联络和接待,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经济、文化、教育、科技、体育、卫生等领域的交流活动,根据需要可使用相关方言。地方戏曲、方言歌曲等属于民族民间
传统文化
保护的活动以及方言研究可使用方言。

  在规范用字方面,办法(草案)规定,国家机关的公务用字、影视屏幕用字、公共服务行业用字、汉语文出版物、地名、建筑物标志等用字应当使用规范汉字。人名用字应当符合国家汉字人名规范和公安机关有关规定。

  在公共场所的用字不得单独使用外国文字或汉语拼音。需要配合使用外国文字或汉语拼音的,应当采用以规范汉字为主、外国文字或汉语拼音为辅的形式,规范汉字的字体应大于外国文字或汉语拼音;外国文字及译文或汉语拼音要做到规范和标准。(来源:厦门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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