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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濮阳原地税局长历经五年讨回国家赔偿(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6日10:12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河南濮阳原地税局长历经五年讨回国家赔偿(图)

坐在轮椅上的胡宗成谈起“受贿冤案”便情不自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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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宗成任县地税稽查局长期间,被检察机关以涉嫌受贿罪刑事拘留15天。随后,胡宗成提供了自己当时不在现场的证据,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为了讨回自己的清白,胡宗成及其家人决定走申请国家赔偿的道路。

  背景新闻

  检察机关在未取得受贿现场证据的情况下,以“受贿罪”将濮阳县原地税稽查局长胡宗成刑事拘留。与家人历经了5年的申诉后,近日,泪流满面的胡宗成告诉记者,自己被错误刑事拘留15天获得了国家赔偿。

  错误羁押

  据胡宗成说,1999年8月初,濮阳县检察院反贪人员在调查某乡镇一贪污案件时,当事人交代曾在1996年12月20日给时任濮阳县地税稽查局长的胡宗成等两人送过4万元钱,且有多名证人证明了“送钱经过”。检察机关遂立案侦查,在传唤中,胡宗成被逼承认“受贿”,另一干部主动承认受贿并退款。之后,检察机关以胡宗成涉嫌受贿罪提起公诉。其间,胡宗成被刑事拘留15天。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胡宗成向濮阳县人民法院提交了自己当时根本不在濮阳的无罪证据,检方证据中被多名证人指证的受贿时间内,胡宗成恰好赴三门峡灵宝县参加全省地税稽查会议,且与会人员照片及新闻录像等证据齐全。后经核查,濮阳县检察机关遂撤回起诉,并作出了存疑不起诉的决定书。

  依法

维权

  由于涉嫌受贿,1999年9月,胡宗成被濮阳市地税局撤职。检察机关的不起诉书下达后,胡宗成被重新安排在一乡镇任普通税务干部。

  为讨还清白,胡宗成及家人多次向检察机关提出复查申诉。2002年4月中旬,濮阳县人民检察院作出了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认为办案过程中程序合法,适用法律适当,办案人员无违法违纪行为,决定对不起诉案予以维持。随后,胡宗成又向濮阳市人民检察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得到的结果均是维持濮阳县人民检察院存疑不起诉的决定,驳回胡的申诉请求。

  为弄清自己“受贿”的真相,胡宗成向濮阳县公安机关递交了一份立案申请,要求公安机关对见证自己受贿的某乡镇干部宋某、朱某、王某等人进行虚假证言调查,并依法追究其作伪证的刑事责任,对此,公安机关进行了调查,但至今未作出最终结论。

  获得赔偿

  为澄清检察机关错误羁押带来的冤屈,胡宗成决定对刑事拘留一事申请国家赔偿。但此时,精神压力一直较大的胡宗成突发脑溢血,数月治疗后仍留下了偏瘫的后遗症。为此,其妻子决心以自己的微薄之力继续奔波,并于今年初向濮阳县检察机关递交了赔偿申请,经县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胡宗成在证据证明犯罪事实的情况下突然翻供,为查明事实,防止串供,对其采取拘留措施是正确的,决定不予赔偿。

  胡宗成的妻子又聘请了律师,向濮阳市检察机关递交赔偿复议申请。经濮阳市检察机关审查认为,濮阳县检察院在胡宗成提供无罪证据的情况下对其采取拘留措施,是对胡宗成人身权利的侵害,其侵权事实应予以确认,胡宗成有取得刑事赔偿的权利,决定撤销濮阳县刑事赔偿决定书,胡宗成被错误羁押15天赔偿金按每天63.83元予以赔偿。

  10月中旬,一直偏瘫在家的胡宗成拿到赔偿决定书后泪如雨下,激动不已。

  解析一

  证据不足疑罪从无

  聂晓峰(河南卓诚律师事务所主任):正常来讲,刑事案件在提交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检察机关应依法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起诉情况有两种:一是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不起诉,具体说是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犯罪嫌疑人存在犯罪事实不起诉;二是情节显著轻微或犯罪已过追诉期等不起诉,具体说存在犯罪事实,但依法不按犯罪处理。

  本案中,检察机关在对胡宗成作出不起诉决定时,适用了《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说明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胡宗成存在犯罪事实。众所周知,司法活动中所谈到的案件事实,是指用证据证明的事实,不是客观真实,因为随着时间的流逝,已发生的事实是不可以再现的,因证据不足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就说明犯罪嫌疑人是无罪的。

  解析二

  “证人”是否构成伪证罪

  聂晓峰: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规定的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

  在犯罪构成要件上,要求犯罪嫌疑人主观上存在故意,并有陷害他人的犯罪动机,客观上有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

  本案中,胡宗成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提出了不在现场的证据,且经检察机关查证属实,这就说明原来证明胡宗成有受贿事实的证人作出了虚假陈述,具备伪证罪的客观要件,但这不能说他们就构成伪证罪。还要看其主观上是否出于故意,是否有意图陷害胡宗成的犯罪动机。如果这两点能够证明,曾证明胡宗成有受贿行为的证人就构成伪证罪。

  另外,伪证罪属公诉案件,应先由侦查机关进行侦查,确定是否有犯罪事实存在。目前,胡宗成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立案侦查,调查涉嫌犯伪证罪的证人,这是胡宗成应有的权利。

  解析三

  错误被拘理应获取国家赔偿

  聂晓峰: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违法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国家赔偿由侵权的国家机关履行赔偿义务。

  我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赔偿一般包括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和司法赔偿。就本案而言,这是一起典型的国家刑事赔偿案件。《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其中之一就是,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所谓胡宗成受贿案的案件承办机关在胡宗成提出了不在现场的证据的情况下,决定对胡宗成实施刑拘,其行为显然是错误的,符合《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最终,检察机关也正是根据这一条作出对胡宗成给予国家赔偿的。

  ●链接

  被错误羁押111天依法终获国家赔偿

  2000年7月19日,在郑州西郊一市场当协税员的王某来到市场上班。在市场附近,他看到市容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在对一瓜农违章占道行为进行处罚,引来众多围观的路人。随后,王某上前为瓜农讲情,并与执法人员发生冲突。

  事后,公安机关认定,王某煽动部分群众围攻执法人员,阻挠执行公务,并在争执中,将一名执法人员殴打致轻微伤。当日,王某因涉嫌妨害公务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经检察机关批准,王某被公安机关逮捕。

  王某对公安机关的这一认定提出异议,他表示,执法人员要罚瓜农5元钱,瓜农还没卖出一个瓜就说没钱,是围观群众叫他帮忙劝说执法人员手下留情的,自己并没有煽动别人围攻执法人员。执法人员的伤也不是自己打的,而且自己在争执中被打伤了。

  2003年12月底,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认定王某的犯罪事实证据不足,经二次补充侦查,证据仍不充分,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决定对王某不起诉。

  2004年5月,检察机关依据《国家赔偿法》,对王某的赔偿请求给予确认,认定对王某错误拘留15天、逮捕96天,按照2003年度全国日平均工资标准应赔偿王某6208.23元。石新鹏

  □记者陈伟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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