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职工13年提取“房钱”24亿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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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6日10:42 汉网 | |||||||||
(记者杨文平 实习生徐莎 通讯员黄锐) 住房公积金除用于“贷款”外,另一重要使用途径就是“提取”。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昨日发布,我市自1992年6月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以来,累计归集公积金85亿元,职工“提取”总额达24.76亿元。 据介绍,2001年—2004年是公积金提取增长较快的时段,共有26.92万名职工提取公积金14.43亿元。
以前,我市规定,六种情况下职工可提取公积金:购买、建造、翻修自住房;离退休;因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原因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无新接收单位;户口迁出武汉市或者出境定居;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在职期间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依法取得受益权时。 此外,我市还将提取范围适时扩大,当“职工购买直管公房租赁权、考取全日制大学(含研究生)辞职读书、外地来汉务工人员辞职离汉”时,也可提取公积金。而职工购、建房提取本人及配偶的公积金的时间跨度,也由1年延长至3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