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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欠薪与恶意讨薪须同步查处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6日11:08 京华时报

  据报道,北京市建委表示,当前出现一些恶意讨薪现象,有的施工企业怂恿农民工以群体性讨薪为名,施加压力,甚至阻断国道交通,一些“黑包工头”蓄意组织、操纵外来务工人员制造事端,对此有关部门将严厉制裁。

  农民工辛苦工作却拿不到微薄的工钱,原本是受害者;但如果被人操纵利用,又可能引发违法事件,因此对于恶意讨薪实施治理是必要的,这既是维护公共安全秩序的需要,
也是保护农民工安全利益的措施。但如想真正化解讨薪纠纷,显然需要查明欠薪的事实及原因,对于恶意讨薪者和恶意欠薪者同时进行调查处理,方显公平公正原则,也才更能产生实际效果。

  严格地讲,目前我国法律在制裁恶意讨薪和恶意欠薪方面的做法是缺乏平衡精神的。比如,对于因恶意讨薪而引发群体性事件,损害正常工作秩序的,公安及司法部门可以“扰乱公共秩序”对参与人员依法给予治安处罚乃至刑事制裁;但对于恶意欠薪的单位及其负责人,却几乎没有法律规定对其采取具有同等“力度”的处罚措施。

  正是因为这种不对等,导致农民工往往只能“铤而走险”,单方采取某些极端方式解决问题。这就有必要从现行法律制度的理念设计进行反思。尤其是对劳资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不能赋予同等的权利地位,或者放置在一个责任失衡的制度环境内,都会成为损害公民权益、破坏社会和谐的隐患或“导火索”。

  所以,政府部门在解决欠薪矛盾时,首要的是对各方当事者平等对待,同步治理。

  摘编自《中国青年报》11月15日文/墨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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